
[bring to justice] 犯罪分子被逮捕、押解或引渡到司法機關,以等待審訊結案
這個潛逃兩年的罪犯終于被捉拿歸案
将潛藏或逃走的罪犯逮捕、押解或引渡到司法機關審訊結案。 廖仲恺 《通緝陳廉伯、陳恭受電》:“業經呈奉大元帥覈準立将 陳廉伯 通令查緝,歸案懲辦。” 魯迅 《僞自由書·王化》:“于是 中國 的法庭把她緝獲歸案,判定‘交還夫家管束’。”
"歸案"是現代漢語中的司法領域專有名詞,指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依法控制,進入法律審理程式的法定狀态。該詞包含三層法律内涵:
一、從行為過程而言,特指司法機關通過立案偵查、通緝追捕等法定程式,使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機關接受調查的司法行為。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确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釋義庫)。
二、從法律狀态分析,包含刑事立案和強制措施兩個要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指出"立案後應當開展偵查,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來源:中國政府網行政法規庫),标志着案件進入司法審查階段。
三、從結果屬性判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滿足下列情形即可認定歸案:1.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2.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3.在押解途中(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典型案例庫)。該術語常見于司法機關公告文書,如"主犯已全部歸案"等規範化表述。
“歸案”是法律領域常用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将潛逃或隱藏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押解至司法機關接受調查審判的過程。核心在于通過司法手段使罪犯回歸案件審理程式,如「潛逃兩年的罪犯被捉拿歸案」(、)。
該詞最早見于民國時期司法文件,魯迅在《僞自由書》中曾用「緝獲歸案」描述案件處理(、),體現其法律術語屬性。
重案組通過DNA比對鎖定嫌疑人,最終在邊境口岸将其抓捕歸案。(案例改編)
注:如需更多法律術語解析,可查閱《現代漢語法律詞典》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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