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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刑的意思、濫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濫刑的解釋

過量的刑罰;任意判罪或施刑。 宋 陸遊 《邵武縣興造記》:“善無濫刑,惡無佚罰。”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刑部·罪臣孥戮》:“雖謀叛非實,然 鸞 稔惡窮兇,天下共恨,故不以為濫刑。”《清會典事例·刑部·辯明冤枉》:“民人控告官員營私枉法,濫刑斃命各案,俱令率同司道等親行研審。”《老殘遊記》第十七回:“請傳諭 王 剛 二令,不得濫刑。”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濫刑,漢語詞彙,指過度或不加節制地使用刑罰,包含法律與道德層面的否定性評價。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濫”在《說文解字》中解作“泛也”,引申為無節制;“刑”在《爾雅》中釋為“法也”,指國家強制力的處罰手段。

該詞具有雙重内涵:一是指司法程式中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非法用刑,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所述“超越法律規定的刑罰”;二指曆史語境中統治者對肉刑、酷刑的濫用,如《中國法制史》記載的“炮烙之刑”等典型事例。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濫刑”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形成對立,體現着現代法治對刑罰權行使的嚴格限制。司法實踐中需警惕以“自由裁量權”為名的量刑畸重現象。

網絡擴展解釋

“濫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過度使用刑罰或任意判罪施刑,通常帶有負面評價。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1. 過度刑罰
    指超出合理限度的刑罰,即量刑過重或刑罰手段超出必要範圍,違背法律公正原則。

  2. 任意施刑
    強調主觀隨意性,表現為未經合法程式、缺乏充分證據的定罪或體罰行為。例如《老殘遊記》中提到“不得濫刑”,即批評此類現象。


二、曆史用例與引證

  1. 古代文獻

    • 宋代陸遊《邵武縣興造記》提到“善無濫刑,惡無佚罰”,主張刑罰應公正適度。
    • 明代沈德符在《野獲編》中評價權臣嚴嵩雖被處決“不以為濫刑”,反映對合理刑罰的認可。
  2. 法律批判
    清代《清會典事例》要求官員“不得濫刑斃命”,說明曆史上對濫用刑罰的明确限制。


三、詞源與延伸分析


“濫刑”既指刑罰量的過度,也包含程式上的不合法,是傳統法治思想中重點批判的現象。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語言學分析,可參考上述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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