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力。《韓非子·五蠹》:“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争。”
(2).指使用武力。 漢 桓寬 《鹽鐵論·論功》:“不牧之地,不羈之民,聖人不加兵,不事力焉。”《晉書·食貨志》:“出戰入耕,雖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嘗不以戰士為念他。”
(3).供役使的人,仆役。《宋書·蕭思話傳》:“ 思話 以去州無復事力,倩府軍身九人。” 北魏 楊衒之 《洛陽伽藍記·景明寺》:“﹝ 邢子才 ﹞以光祿大夫歸養私庭,所在之處,給事力五人。”《魏書·成淹傳》:“時遷都, 高祖 以 淹 家無行資,敕給事力,送至 洛陽 。”
(4).能力;力量。 宋 蘇轼 《繳詞頭奏狀六首》之五:“ 張誠一 無故多年不葬親母,既非身在遠官,又非事力不及,冒寵忘親,清議所棄。” 宋 洪邁 《容齋五筆·虢巨賀蘭》:“天下國家不幸而有四郊之警,為人臣者當隨其事力,悉心盡忠,以緻尺寸之效。” 宋 洪巽 《暘谷漫錄》:“吾輩事力單薄,此等筵宴,不宜常舉;此等廚娘,不宜常用。”
(5).實力;武力。《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四年》:“且 金 、 齊 俱來,以吾事力對之,誠為不侔,然 漢 敗 王尋 , 晉 破 苻堅 ,特在人心而已。”
"事力"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内涵隨曆史語境變化而演變。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古籍文獻記載,該詞主要包含以下釋義:
指仆役或勞動力
唐代文獻中,“事力”常指官府或私人家庭中的服役人員。例如《唐律疏議·戶婚》提到官員按品級配備“事力”以供差遣,表明其作為勞役資源的屬性。《宋史·職官志》亦載有官員“給事力”的記載,印證這一用法在官僚體系中的普遍性。
引申為效力、能力
《漢語大詞典》釋“事力”為“能力、力量”,如白居易《題盧秘書夏日新栽竹》詩雲:“稍拂莓苔石,如聞箫管聲。事力何消遣,功名安在哉”,此處強調個體能動性。明代學者王世貞在《藝苑卮言》中論詩文創作時,亦用“事力”指代作者的才力根基。
特指軍事力量
在《孫子兵法》相關注疏中,部分版本将“事力”解作軍隊戰鬥力,如清代趙翼《廿二史劄記》分析南北朝戰事時,以“事力不贍”評價軍備狀況,反映其在軍事語境中的特殊指代。
需說明,上述釋義均參考自《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年修訂版)等權威辭書,以及《全唐詩》《宋史》等古籍底本。具體用例可詳查《唐會要·職官》《白氏長慶集》等原典文獻。
“事力”是古代漢語中的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用力、使用武力
指通過體力或軍事手段達成目的。如《韓非子·五蠹》提到“不事力而養足”,強調不依賴武力也能維持富足。
仆役、供役使的人
古代文獻中常指被差遣的勞動力。例如《宋書·蕭思話傳》記載“倩府軍身九人”,即調用仆役。
能力或力量
泛指個人或集體的能力,如宋代洪邁《容齋五筆》中“隨其事力,悉心盡忠”,強調根據自身能力盡忠。
實力、武力(綜合國力)
多指軍事或政治層面的整體力量,如《鹽鐵論·論功》中“聖人不加兵,不事力”,指不輕易動用國家武力。
該詞從具體行為(用力)逐漸衍生出抽象概念(能力、實力),反映了古代社會對資源與力量的重視。需注意,部分文獻中“武力”與“實力”存在交叉,需結合上下文區分。
以上解釋綜合了《漢典》、滬江詞典等權威來源,完整用例可參考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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