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舉時代縣試初試合格者的名單排寫成圓圈,以示不分次第,叫團案。複試正式入選的,名單按名次先後排列,叫長案。《儒林外史》第十六回:“ 匡超人 買卷子去應考。考過了,發出團案來,取了。”
“團案”是科舉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科舉時代縣試初試合格者的名單排列方式。初試通過者的姓名被排寫成圓圈狀,不區分名次,稱為“團案”。與之對應的是複試後的“長案”,即按名次先後排列的正式入選名單。
曆史背景與用途
這一形式體現了科舉初試階段的篩選規則:初試僅判定是否合格,不明确排名;複試則需嚴格分出名次。例如《儒林外史》第十六回提到匡超人應考時“發出團案來,取了”,即通過初試後進入複試環節。
與其他術語的關聯
總結來看,“團案”是科舉縣試初試階段的非排名公示方式,體現了古代選拔制度的分級考核特點。如需進一步了解科舉流程,可參考《儒林外史》相關章節或曆史文獻。
團案是漢字詞語,常用于法律領域,指的是幾個人一起共同罪案。通常是指多人共同犯下的犯罪案件。
團案是由“囗”和“安”兩個部首組成的,部首“囗”表示“口”,而“安”表示“平穩”。團案共有12畫。
團案是現代漢字詞語,來源于中國法律術語,一般使用的是簡體。在繁體中,團案的寫法為「團案」。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團案的寫法稍有不同。字形比現代簡體繁瑣,整體上更加繁複而有裝飾性。古時候寫團案的常見寫法為「團案」。
他們之間共同參與了一起團案,最終被警方抓獲。
團案可以組成其他漢字詞語,如團隊、團結等。
與團案意思相近的詞語有合謀、同謀。
與團案意思相反的詞語有單獨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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