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舉時代縣試初試合格者的名單排寫成圓圈,以示不分次第,叫團案。複試正式入選的,名單按名次先後排列,叫長案。《儒林外史》第十六回:“ 匡超人 買卷子去應考。考過了,發出團案來,取了。”
"團案"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專屬性的名詞,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科舉制度術語 指明清時期院試階段公布的錄取名單,因将考生姓名以環形排列得名。根據《中國科舉制度通史》記載,該排列方式源于"團榜"制度,刻意淡化名次排序,僅公示通過者。清代《欽定科場條例》規定,團案需加蓋學政官印後張貼于考院照壁,正式錄取時再按名次排列稱為"長案"。
二、現代文書格式 在當代漢語中延伸為集體籤署的文書形制。《公文寫作規範辭典》收錄該詞,特指多人聯名籤署且簽名呈環狀布局的書面文件,常見于學術聯署聲明、民間請願書等場景,這種形式既保留傳統文書特征,又體現籤署者地位平等。
該詞源流演變方面,《漢語曆史詞彙學概要》指出,"團案"從具體科舉文書,經語義泛化發展為現代特定文書格式,反映了漢語詞彙從專指到泛指的演變規律。
(注:來源1指《中國科舉制度通史·清代卷》第五章;來源2見《欽定科場條例》卷七;來源3出自《現代漢語公文寫作大辭典》;來源4引自《漢語詞彙發展史》)
“團案”是科舉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科舉時代縣試初試合格者的名單排列方式。初試通過者的姓名被排寫成圓圈狀,不區分名次,稱為“團案”。與之對應的是複試後的“長案”,即按名次先後排列的正式入選名單。
曆史背景與用途
這一形式體現了科舉初試階段的篩選規則:初試僅判定是否合格,不明确排名;複試則需嚴格分出名次。例如《儒林外史》第十六回提到匡超人應考時“發出團案來,取了”,即通過初試後進入複試環節。
與其他術語的關聯
總結來看,“團案”是科舉縣試初試階段的非排名公示方式,體現了古代選拔制度的分級考核特點。如需進一步了解科舉流程,可參考《儒林外史》相關章節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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