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举时代县试初试合格者的名单排写成圆圈,以示不分次第,叫团案。复试正式入选的,名单按名次先后排列,叫长案。《儒林外史》第十六回:“ 匡超人 买卷子去应考。考过了,发出团案来,取了。”
"团案"是汉语中具有历史专属性的名词,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科举制度术语 指明清时期院试阶段公布的录取名单,因将考生姓名以环形排列得名。根据《中国科举制度通史》记载,该排列方式源于"团榜"制度,刻意淡化名次排序,仅公示通过者。清代《钦定科场条例》规定,团案需加盖学政官印后张贴于考院照壁,正式录取时再按名次排列称为"长案"。
二、现代文书格式 在当代汉语中延伸为集体签署的文书形制。《公文写作规范辞典》收录该词,特指多人联名签署且签名呈环状布局的书面文件,常见于学术联署声明、民间请愿书等场景,这种形式既保留传统文书特征,又体现签署者地位平等。
该词源流演变方面,《汉语历史词汇学概要》指出,"团案"从具体科举文书,经语义泛化发展为现代特定文书格式,反映了汉语词汇从专指到泛指的演变规律。
(注:来源1指《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第五章;来源2见《钦定科场条例》卷七;来源3出自《现代汉语公文写作大辞典》;来源4引自《汉语词汇发展史》)
“团案”是科举制度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基本定义
指科举时代县试初试合格者的名单排列方式。初试通过者的姓名被排写成圆圈状,不区分名次,称为“团案”。与之对应的是复试后的“长案”,即按名次先后排列的正式入选名单。
历史背景与用途
这一形式体现了科举初试阶段的筛选规则:初试仅判定是否合格,不明确排名;复试则需严格分出名次。例如《儒林外史》第十六回提到匡超人应考时“发出团案来,取了”,即通过初试后进入复试环节。
与其他术语的关联
总结来看,“团案”是科举县试初试阶段的非排名公示方式,体现了古代选拔制度的分级考核特点。如需进一步了解科举流程,可参考《儒林外史》相关章节或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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