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指以歌舞為業的人家,後謂妓6*院。 唐 盧照鄰 《長安古意》詩:“俱邀俠客芙蓉劍,共宿娼家桃李蹊。”《宣和遺事》前集:“奈何信奸讒賊臣之語,夜宿娼家,荒於酒色。” 郭沫若 《喀爾美蘿姑娘》:“她說她年青的時候住家和‘遊廓’相近,娼家唱的歌她大概都記得。”
(2).指妓女。《花月痕》第四一回:“娼家而死節,名教毋乃褻。人生死知己,此意早已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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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家,漢語詞彙,指舊時以賣淫為業的場所或從業者,也特指妓院。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妓院别稱
指古代專門經營色情服務的場所,即妓院。如《漢語大詞典》釋為:“舊稱妓院”,明代《金瓶梅》中“娼家”即指此類場所。
從業者代稱
可代指妓女群體。清代《通俗編》引《武林舊事》注:“娼家,謂妓女所居”,強調其職業屬性與社會身份。
起源與制度化
娼家制度可追溯至先秦“女闾”,唐宋時期形成官妓體系。據《中國古代社會史》載,唐代官辦妓院“平康坊”即屬典型娼家。
法律地位
明清律法将娼家列為“賤業”,《大明律》規定娼籍子弟不得科舉,反映其社會邊緣性。
文學符號
古典文學中常作為風月意象,如白居易《琵琶行》“弟走從軍阿姨死”暗指娼家變故。
民俗稱謂
民間習稱“勾欄”“秦樓”,《東京夢華錄》載北宋汴京娼家聚集于“曲院街”。
參考文獻來源
“娼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和文化内涵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詞義演變
最初指以歌舞為業的表演場所(如唐代樂戶),後逐漸演變為妓院的代稱。這種轉變反映了古代娛樂行業與性服務行業的交叉性。例如《宣和遺事》中“夜宿娼家”即指妓院。
代指妓女
明清文學中,“娼家”也被用來直接指代妓女個體。如清代小說《花月痕》中“娼家而死節”的表述,即以娼家借指妓女身份。
文學例證:
唐代盧照鄰《長安古意》中“共宿娼家桃李蹊”描繪了娼家作為社交場所的意象,而郭沫若作品中提到的“娼家唱的歌”則保留了該詞與表演藝術的關聯性。
需要說明的是,現代漢語中該詞已極少使用,更多作為曆史或文學研究的語料。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獲取更完整的釋義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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