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指以歌舞为业的人家,后谓妓6*院。 唐 卢照邻 《长安古意》诗:“俱邀侠客芙蓉剑,共宿娼家桃李蹊。”《宣和遗事》前集:“奈何信奸谗贼臣之语,夜宿娼家,荒於酒色。” 郭沫若 《喀尔美萝姑娘》:“她说她年青的时候住家和‘游廓’相近,娼家唱的歌她大概都记得。”
(2).指妓女。《花月痕》第四一回:“娼家而死节,名教毋乃褻。人生死知己,此意早已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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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家,汉语词汇,指旧时以卖淫为业的场所或从业者,也特指妓院。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妓院别称
指古代专门经营色情服务的场所,即妓院。如《汉语大词典》释为:“旧称妓院”,明代《金瓶梅》中“娼家”即指此类场所。
从业者代称
可代指妓女群体。清代《通俗编》引《武林旧事》注:“娼家,谓妓女所居”,强调其职业属性与社会身份。
起源与制度化
娼家制度可追溯至先秦“女闾”,唐宋时期形成官妓体系。据《中国古代社会史》载,唐代官办妓院“平康坊”即属典型娼家。
法律地位
明清律法将娼家列为“贱业”,《大明律》规定娼籍子弟不得科举,反映其社会边缘性。
文学符号
古典文学中常作为风月意象,如白居易《琵琶行》“弟走从军阿姨死”暗指娼家变故。
民俗称谓
民间习称“勾栏”“秦楼”,《东京梦华录》载北宋汴京娼家聚集于“曲院街”。
参考文献来源
“娼家”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演变和文化内涵的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词义演变
最初指以歌舞为业的表演场所(如唐代乐户),后逐渐演变为妓院的代称。这种转变反映了古代娱乐行业与性服务行业的交叉性。例如《宣和遗事》中“夜宿娼家”即指妓院。
代指妓女
明清文学中,“娼家”也被用来直接指代妓女个体。如清代小说《花月痕》中“娼家而死节”的表述,即以娼家借指妓女身份。
文学例证:
唐代卢照邻《长安古意》中“共宿娼家桃李蹊”描绘了娼家作为社交场所的意象,而郭沫若作品中提到的“娼家唱的歌”则保留了该词与表演艺术的关联性。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汉语中该词已极少使用,更多作为历史或文学研究的语料。可参考《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获取更完整的释义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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