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停妻再娶。 明 崔時佩 李景雲 《南西廂記》:“我但願你文齊福齊,隻怕你停妻娶妻,愁恨自知。”《儒林外史》第二四回:“況且你停妻娶妻,在那裡騙了 蔔 家女兒,在這裡騙了 黃 家女兒,該當何罪!”
“停妻娶妻”是古代漢語中描述婚姻倫理的特殊用語,指男子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通過休棄或冷落原配妻子,另娶新婦的行為。這一現象在中國傳統禮法制度中屬于違律行為,具體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詞義構成與法律界定 該詞由“停妻”與“娶妻”兩個動賓結構組成,前者指停止履行夫妻義務(包括經濟供養、日常照料等),後者強調另行締結婚姻關系。據《唐律疏議·戶婚律》記載,“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明确規定重婚者需承擔刑事責任,其法律後果可追溯至漢代《二年律令》中的“棄妻”條款。
禮法沖突與社會影響 儒家倫理強調“夫婦有義”,停妻行為既違背“三不去”原則(《大戴禮記·本命》),又破壞家族倫理秩序。明代《大明律》更細化處罰标準:“若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反映出古代法律對婚姻穩定性的維護。這種行為常導緻嫡庶繼承糾紛,如《紅樓夢》中賈琏偷娶尤二姐引發的家族矛盾即為典型文學映射。
語用演變與現代啟示 《漢語大詞典》将“停妻”列為獨立詞條,釋義為“謂抛棄妻子”,現代法學界則将其納入重婚罪研究範疇。雖然當代《民法典》第1042條已禁止重婚,但曆史案例仍具警示價值,如清代刑科題本記錄的“嘉慶七年直隸停妻案”,揭示此類行為對婦女權益的侵害本質。
注:引用來源基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彙編的《中國古代法律文獻選編》及中華書局版《唐律疏議箋解》,因版權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可在中國知網(CNKI)通過題名檢索獲取相關研究成果。
“停妻娶妻”是一個漢語成語,主要用于形容男性在婚姻關系中的不忠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男子已有妻子,卻另娶新妻,同時冷落或抛棄原配。這種行為違背了傳統婚姻倫理,常帶有貶義色彩。
如今該成語多用于文學或口語中,警示婚姻關系中的責任與忠誠。其核心批判精神在現代社會仍具現實意義,強調對伴侶的尊重與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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