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言停妻再娶。 明 崔时佩 李景云 《南西厢记》:“我但愿你文齐福齐,只怕你停妻娶妻,愁恨自知。”《儒林外史》第二四回:“况且你停妻娶妻,在那里骗了 卜 家女儿,在这里骗了 黄 家女儿,该当何罪!”
“停妻娶妻”是古代汉语中描述婚姻伦理的特殊用语,指男子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通过休弃或冷落原配妻子,另娶新妇的行为。这一现象在中国传统礼法制度中属于违律行为,具体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解析:
词义构成与法律界定 该词由“停妻”与“娶妻”两个动宾结构组成,前者指停止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日常照料等),后者强调另行缔结婚姻关系。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记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明确规定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可追溯至汉代《二年律令》中的“弃妻”条款。
礼法冲突与社会影响 儒家伦理强调“夫妇有义”,停妻行为既违背“三不去”原则(《大戴礼记·本命》),又破坏家族伦理秩序。明代《大明律》更细化处罚标准:“若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反映出古代法律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这种行为常导致嫡庶继承纠纷,如《红楼梦》中贾琏偷娶尤二姐引发的家族矛盾即为典型文学映射。
语用演变与现代启示 《汉语大词典》将“停妻”列为独立词条,释义为“谓抛弃妻子”,现代法学界则将其纳入重婚罪研究范畴。虽然当代《民法典》第1042条已禁止重婚,但历史案例仍具警示价值,如清代刑科题本记录的“嘉庆七年直隶停妻案”,揭示此类行为对妇女权益的侵害本质。
注:引用来源基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汇编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选编》及中华书局版《唐律疏议笺解》,因版权限制未提供直接链接,可在中国知网(CNKI)通过题名检索获取相关研究成果。
“停妻娶妻”是一个汉语成语,主要用于形容男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忠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男子已有妻子,却另娶新妻,同时冷落或抛弃原配。这种行为违背了传统婚姻伦理,常带有贬义色彩。
如今该成语多用于文学或口语中,警示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忠诚。其核心批判精神在现代社会仍具现实意义,强调对伴侣的尊重与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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