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官署“制置三司條例司”的省稱。《宋史·職官志一》:“判大名府 韓琦 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
條例司是宋代中央政府設置的臨時性機構,全稱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主要職能是制定和推行新法,統籌財政經濟改革。其名稱可從漢語詞典角度拆解釋義:
條例
指分條訂立的規則、章程。《漢語大詞典》釋為“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的法律性文件”,強調其法規性與條理性。在宋代語境中特指變法相關的經濟、財政制度設計,如青苗法、免役法等。
司
意為“主管;職掌”,《說文解字》注:“臣司事于外者。” 引申為官署或管理機構。宋代中央機構常以“司”為後綴,如“三司”(鹽鐵、度支、戶部)。
合并釋義:
“條例司”即專責制定并推行新法規的臨時管理機構。其核心權責包括:
曆史背景與職能:
該機構于熙甯二年(1069年)由王安石主持設立,作為“熙甯變法”的核心決策部門,直接向皇帝負責。因觸及舊制利益,于熙甯三年(1070年)并入中書省,存續僅一年餘,卻是宋代政治改革的關鍵樞紐。
權威參考來源:
“條例司”是宋代官署“制置三司條例司”的簡稱,主要職能為制定和調整國家財政、經濟政策。以下是詳細解釋:
機構性質與職能
條例司是北宋時期設立的中央臨時機構,負責統籌財政改革與新法制定,直接向皇帝負責。其核心任務包括調整稅賦、管理三司(鹽鐵、度支、戶部)事務,并推動變法措施的實施。
曆史背景與争議
該機構設立于宋神宗熙甯年間(1069年),是王安石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因其權力過大且繞過中書省直接發布政令,引發朝中重臣如韓琦的批評,認為其“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導緻權力分散和行政混亂。
運作與影響
條例司雖由宰相級官員領導,但實際決策權集中于變法派手中,成為推行青苗法、均輸法等新政的核心機構。其存在時間較短(約2年),後因反對聲浪被撤銷,但為後續改革奠定了基礎。
補充說明:
“制置三司條例司”的名稱中,“制置”意為規劃,“三司”指財政三大部門,“條例”即法規,整體體現其立法與財政統籌職能。該機構反映了宋代中央集權與變法派嘗試突破傳統官僚體系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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