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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司的意思、条例司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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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司的解释

宋 官署“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省称。《宋史·职官志一》:“判大名府 韩琦 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条例司是宋代中央政府设置的临时性机构,全称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推行新法,统筹财政经济改革。其名称可从汉语词典角度拆解释义:

  1. 条例

    指分条订立的规则、章程。《汉语大词典》释为“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性文件”,强调其法规性与条理性。在宋代语境中特指变法相关的经济、财政制度设计,如青苗法、免役法等。

  2. 意为“主管;职掌”,《说文解字》注:“臣司事于外者。” 引申为官署或管理机构。宋代中央机构常以“司”为后缀,如“三司”(盐铁、度支、户部)。

合并释义:

“条例司”即专责制定并推行新法规的临时管理机构。其核心权责包括:

历史背景与职能:

该机构于熙宁二年(1069年)由王安石主持设立,作为“熙宁变法”的核心决策部门,直接向皇帝负责。因触及旧制利益,于熙宁三年(1070年)并入中书省,存续仅一年余,却是宋代政治改革的关键枢纽。


权威参考来源:

  1.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
  2. 《宋史·职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3. 《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

网络扩展解释

“条例司”是宋代官署“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简称,主要职能为制定和调整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机构性质与职能
    条例司是北宋时期设立的中央临时机构,负责统筹财政改革与新法制定,直接向皇帝负责。其核心任务包括调整税赋、管理三司(盐铁、度支、户部)事务,并推动变法措施的实施。

  2. 历史背景与争议
    该机构设立于宋神宗熙宁年间(1069年),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其权力过大且绕过中书省直接发布政令,引发朝中重臣如韩琦的批评,认为其“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导致权力分散和行政混乱。

  3. 运作与影响
    条例司虽由宰相级官员领导,但实际决策权集中于变法派手中,成为推行青苗法、均输法等新政的核心机构。其存在时间较短(约2年),后因反对声浪被撤销,但为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

补充说明:
“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名称中,“制置”意为规划,“三司”指财政三大部门,“条例”即法规,整体体现其立法与财政统筹职能。该机构反映了宋代中央集权与变法派尝试突破传统官僚体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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