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府處理公事作出裁決時所設置的桌子。《新唐書·百官志》:“﹝節度使﹞視事之日,設禮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 元 武漢臣 《玉壺春》第四折:“ 陶伯常 雲:‘既然從良改正,着禮案上除了名字,将 素蘭 配與 玉壺 為夫人。’”
禮案在漢語詞典中主要有兩層含義,需結合古代禮制與文獻用例理解:
此義項強調其作為禮制載體的功能。《漢語大詞典》釋為“放禮品的台子”,常見于宮廷祭祀、宴飨等儀式。例如:
《後漢書·禮儀志》載:“祀先農,禮案陳黍稷。”
唐代《開元禮》規定:“太廟祭享,禮案設于堂東階下。”
此處的“案”特指有足承托的木質或石質台具,用于規範陳列祭器(如爵、豆、簋等),體現“藏禮于器”的傳統思想 。
引申為記錄典禮儀程、規章的官方文書,屬禮制文獻範疇。清代學者章學誠《文史通義》提及:“禮案所存,典章備焉。”
例如:
明清禮部檔案中,“禮案”專指婚喪、冊封等儀式的流程記錄,如《明會典》所載“大婚禮案”。
此義項突顯“案”的公文屬性,與“案牍”“卷案”構詞邏輯一緻,常見于古代官署檔案 。
當代司法領域偶借“禮案”指涉涉及傳統禮俗的民事糾紛(如繼承權、祭祀權争議),但此用法非詞典規範釋義,屬特定語境下的活用。
參考資料:
“禮案”是古代官府中用于處理公務、作出裁決的專用桌案,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舊時官府在處理公務時設置的裁決桌案,象征官方權威。這一解釋在多個古籍文獻和文學作品中均有體現,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載節度使上任時需設禮案。
形制規格
據記載,禮案尺寸為“高尺有二寸,方八尺”(約高28厘米,邊長約2.5米),方正莊重的形制突顯其儀式性和權威性。
功能與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籤署公文、登記戶籍或案件裁決。例如元代雜劇《玉壺春》中提到“禮案上除了名字”,即指在禮案辦理樂籍注銷手續。
延伸關聯
部分文獻(如)提到“禮案”可能與官妓樂籍管理相關,但此用法較罕見,主流含義仍聚焦于官府公務場景。
禮案是古代行政司法的重要實物符號,兼具實用功能與禮儀象征,反映了傳統官署的運作模式。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新唐書》《元曲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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