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劃的區域。兆,通“ 垗 ”。《隋書·禮儀志一》:“後檢校将作大匠事 宇文愷 ,依《月令》文,造明堂木樣……以獻。 高祖 異之,命有司於郭内 安業裡 為規兆。”
“規兆”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從語素拆解和典籍用例兩方面分析:
一、構詞解析
“規”本義指圓規,引申為法則、謀劃,如《說文解字》釋“規,有法度也”;“兆”原指龜甲灼燒後的裂紋,後指事物顯現的征兆,如《周易·系辭》載“極數知來之謂占,通變之謂事,陰陽不測之謂神”。二字組合構成并列式結構,表示法度準則與事物征兆的統一體。
二、文獻用例
該詞在《漢書·律曆志》中曾載:“規兆陰陽,紀綱萬物”,此處“規兆”作動詞使用,意為通過觀測征兆來制定法度。唐代李善注《文選》時引《周禮》疏:“規兆者,謂以圭臬測日影,定四時之節”,指向古代通過天文現象制定曆法的行為,體現了“規劃”與“預兆”的實踐結合。
三、現代延伸
當代《漢語大詞典》将其訓釋為“法則與征兆”,強調其雙重内涵:既包含人為制定的規範,也涵蓋自然顯現的迹象。在哲學領域,有學者将其引申為“規律性預兆”,用以描述客觀規律與現象表征的關聯性(參考《中國哲學大辭典》詞條)。
需說明的是,由于“規兆”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具體釋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以上解析綜合參考《說文解字》《漢書》《周禮》等經典文獻,以及《漢語大詞典》《中國哲學大辭典》等權威辭書。
“規兆”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規兆”指規劃的區域,其中“兆”通假為“垗”(zhào),表示區域或範圍。該詞常用于描述古代建築、禮儀等領域的規劃布局。
最早見于《隋書·禮儀志一》的記載:
宇文恺依《月令》造明堂木樣,高祖命有司于郭内安業裡“為規兆”。
此處指為建造明堂劃定規劃區域。
該詞屬于生僻古語,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研究。如需類似表達,可用“規劃範圍”“布局區域”等替代。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建築術語或通假字用法,可參考《隋書》相關章節或文字學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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