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田賦之法。 夏 代一夫授田五十畝,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 商 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劃為九區,每區七十畝,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私力以助耕公田,而不複稅其私田。《孟子·滕文公上》:“ 夏後氏 五十而貢, 殷 人七十而助。” 梁啟超 《<變法通議>自序》:“貢助之法,變為租庸調,租庸調變為兩稅,兩稅變為一條鞭。”
(2).進獻物品賦稅。《新唐書·曹王李臯傳》:“帝駐 梁州 , 臯 之貢助相望。”
貢助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複合概念,由“貢法”與“助法”兩種征收方式組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三點:
一、詞源與制度特性 “貢”指根據土地産量按固定比例征收實物稅,《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指夏代将耕地劃分為五十畝單位定額納貢。“助”則是借助民力耕作公田的勞役稅,《周禮·地官·司徒》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實行九分之一的勞役稅率。
二、曆史演變脈絡 商周時期形成“貢助并行”體系,《孟子》載“殷人七十而助”,說明商代推行助法為主。至西周發展為“徹法”,《論語·顔淵》鄭玄注:“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實為貢助制度的改良形态,這一演變過程在《中國曆代食貨志》中有詳細考證。
三、學術研究價值 現代學者通過清華簡《厚父》等出土文獻,重新審視貢助制度的實施細節。王國維在《觀堂集林》中指出:“助法實為封建土地制度之樞紐”,該觀點被《中國古代經濟史》列為解析早期國家財政形态的關鍵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鍊接:
“貢助”是古代中國與賦稅制度相關的複合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夏代“貢”法
夏朝實行“五十而貢”制,每戶授田50畝,需将其中5畝的收成作為賦稅上繳國家。這種定額稅制以土地産出為基礎,具有固定性。
商代“助”法
商朝采用井田制,将630畝土地劃分為9個區(每區70畝),中間為公田,周圍8區由8戶耕種。農戶需共同耕作公田,公田收成歸國家,私田則無需納稅。此制度強調集體協作,即“借民力助耕”。
“貢助”也指地方向中央進獻物資或繳納賦稅的行為。例如唐代《新唐書》記載,曹王李臯在戰亂中持續向朝廷輸送物資,被稱為“貢助相望”。
梁啟超在《變法通議》中提到,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經曆了“貢助→租庸調→兩稅→一條鞭”的演變過程,說明“貢助”是早期賦稅體系的重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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