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官府的商業資本和高6*利6*貸資本。從 北朝 起到 隋 唐 ,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 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設置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經管,人稱捉錢令史。每人以五萬以下本錢交市肆販易,每月收取息錢四千文,年息約達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錢”。以後利率有降低趨勢,但到 會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會要》卷九一載, 開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書少監 崔沔 說:“收利數多,破産者衆……在於平民,已為重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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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本錢是中國古代官署用于放貸生息的專項資金制度,始見于隋唐時期。該制度以官府撥付的本金為基礎,通過向民間商人、手工業者等群體發放短期貸款,收取利息補充地方行政經費。據《舊唐書·食貨志》記載,唐武德元年(618年)即确立"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其運營模式具有顯著官方金融特征。
這項制度的核心運作包含三個層面:其一,資金來源于朝廷統一劃撥,本金數額按官吏編制确定;其二,貸款期限多為"五月五日以前,十月一日以前"的短期周轉(《唐會要》卷九十三);其三,利息率最初高達月息七分,後因民怨調整為四分。據《資治通鑒》載,唐太宗曾因高利盤剝問題短暫廢止該制,後因財政壓力複行。
從經濟史角度看,公廨本錢體現了古代官府對市場經濟的間接幹預,其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官員俸料錢及衙署日常開支。該制度雖緩解了財政壓力,但過度依賴高息放貸也引發諸多社會矛盾,宋代後逐漸被其他財政手段替代。
公廨本錢是南北朝至隋唐時期官府用于商業或高利貸活動的專項資本,主要目的是為地方財政和官員俸祿提供資金來源。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廨本錢是官府将公款投入商業貿易或貸給市肆商人以賺取利息的制度。它起源于北朝,隋文帝時一度被職田取代,但後又恢複。唐代沿襲并完善這一制度,于武德元年(618年)正式設立,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補充。
公廨本錢通過資本運作緩解了官府財政壓力,但也暴露了古代官營經濟的弊端:一方面依賴商人經營存在腐敗風險,另一方面高利貸剝削加劇了社會不平等。
若需進一步了解制度細節或曆史案例,可查閱《唐會要》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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