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宰相政事堂的文書檔案。 唐 李肇 《唐國史補》卷下:“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新唐書·宋璟傳》:“ 張嘉貞 後為相,閲堂案,見其危言切議,未嘗不失聲歎息。”
堂案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司法術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古代司法實踐兩方面理解:
字義分解與核心概念
“堂”指代古代官府審理案件、行使權力的場所,即“公堂”或“大堂”,是官員坐堂理事的地方。
“案”在此語境下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審理、裁決案件的行為(動詞),如“審案”、“斷案”;二是指記錄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的文書(名詞),即“案卷”、“卷宗”。
因此,“堂案”的核心含義是指在官府公堂之上審理裁決的案件,同時也指記錄該案件審理全過程的官方文書檔案。
司法場景中的具體釋義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堂案”特指由地方行政長官(如縣令、知府等)在衙門正堂公開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案件。這區别于非正式調解或下屬官吏處理的初步事務。它強調:
曆史背景與引申
“堂案”一詞集中體現了中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特點,地方官既是行政首腦也是司法長官。其産生和保存的文書(案卷),不僅是案件處理的依據,也是上級官府核查、複審的重要憑證。隨着時間推移,“堂案”有時也泛指官府審理的任何案件或形成的相關司法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
“堂案”是唐代政治制度中的專有術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堂案指唐代宰相在政事堂處理政務時形成的官方文書檔案,主要用于記錄中央對地方府州事務的決策與批複。其名稱源于宰相辦公場所“政事堂”(簡稱“堂”),而“案”即公文案卷。
政事堂職能
唐代政事堂是宰相集體議政的核心機構,負責裁決全國重要政務。宰相在此審議地方上報的公文(如案件、賦稅、人事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堂案”。
文書性質
堂案屬于官方正式檔案,内容涵蓋政策決議、案件判決等。例如《新唐書·宋璟傳》記載,宰相張嘉貞曾查閱前宰相宋璟的堂案文書,對其直言谏議深感欽佩。
“堂”字在唐代官制中特指高級政務場所(如政事堂、大理寺公堂),而“案”則延續了古代文書檔案的統稱傳統。堂案的保存與傳閱,反映了唐代行政體系中對公文制度的規範化管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官制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唐國史補》《新唐書》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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