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伏辯 ”。
伏辨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文書術語,指被告在司法審訊中自願認罪并籤字的書面供狀。該詞最早見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含義包含三方面:一是當事人對罪責的主動承認,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形式,三是作為案件定谳的關鍵證據。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伏"字取"屈服、服罪"之義,《說文解字》釋作"司人也",引申為甘願接受懲處;"辨"通"辯",指經審問後的陳詞辯白。《刑案彙覽》記載:"凡獄具,必取伏辨,以為信獄。"說明此類文書在司法程式中的必要性。
清代律例規定,伏辨需包含四項要素:①具體犯罪事實陳述;②承認違反的律條;③畫押确認程式;④見證人署名。如《大清律例·刑律》強調"無伏辨不得定罪",但同時也警示官員不得刑訊逼取。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轉化為曆史法律術語,主要見于古籍與曆史研究。北京大學《漢語言文學大辭典》指出,伏辨制度反映了古代"口供至上"的司法特點,其文書格式對研究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文獻價值。
“伏辨”是“伏辯”的異體寫法,二者含義相同,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舊時認罪的書面供詞或悔過書,常用于司法或糾紛場景。其核心含義為:
部分資料(如)将“伏辯”解釋為“通過強力辯論反駁他人”,但此釋義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誤讀或特殊語境用法,建議以主流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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