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nfess]∶不願意地承認短處、失敗、懈怠、過失或罪責
(2) [admission]∶[在刑法中]被告對于某一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罪犯對此供認不諱
(1).法律用語。當事人陳述或招認有關案情的事實。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鞫》:“取兇犯口供訖,又将幹證喚問……皆供認不諱。” 巴金 《家》十:“據說捉到了兩個兵士,供認是那天動手打學生的人。” 艾青 《在浪尖上》詩:“拷打一個十四歲的少年,逼他供認自己是‘縱火犯’。”
(2).泛指承認。 蕭乾 《栗子·憂郁者的自白》:“當我閉上眼,默憶一生中所遇到的人物時,我得供認,猙獰如判官的面孔占去多半。”
"供認"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和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犯罪嫌疑人或當事人在司法程式中主動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供"指口頭的陳述或書面的交代,"認"表示對事實的承認,二者結合構成動賓式複合詞,強調主體對自身行為的坦白。該詞在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将"供認"定義為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的承認,并規定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方可作為定案依據。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供認"屬于中性詞彙,但隱含行為主體的主動性和事實的真實性。其近義詞包括"招認""自白",反義詞為"否認""抵賴"。《漢語大詞典》補充說明,該詞在明清白話文獻中已廣泛使用,例如《醒世恒言》中"犯人供認不諱"的表述,顯示其曆史延續性。現代司法實踐中,"供認"需滿足三個要件:陳述主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陳述内容涉及案件核心事實、陳述過程未受非法手段幹預。
典型用法如:"犯罪嫌疑人當庭供認盜竊經過"或"被告對貪污事實供認不諱",其中"不諱"作為補語強化了坦白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單純"供認"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認罪",需結合具體案情和證據鍊綜合判斷。
“供認”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在審訊中承認自己所做的事情或相關案情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屬性
特指在司法程式中,被告人或涉案人員對自身行為、罪責的承認。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記載的"取兇犯口供訖,皆供認不諱",現代案例如巴西殺人犯承認殺害39人。
詞性結構
與普通"承認"的區别在于:
提示:如需更多法律術語解析,可參考《現代漢語法律詞典》或權威司法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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