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歌舞女藝人。 五代 王仁裕 《開元天寶遺事·隔障歌》:“ 寧王 宮中有樂妓 寵姐 者,美姿色,善謳唱。”
“樂妓”是中國古代對以歌舞技藝為職業的女性藝人的統稱,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樂妓指擅長音樂、舞蹈表演的女性藝人,主要服務于宮廷、貴族或民間娛樂場所。該詞最早見于五代王仁裕《開元天寶遺事·隔障歌》記載:“甯王宮中有樂妓寵姐者,美姿色,善讴唱。”
起源與發展
夏商時期已有女樂記載,周代确立禮樂制度後逐漸形成專業群體。魏晉時期清商樂興起,曹操建銅雀台集中培養樂妓,曹丕設立“清商署”作為管理機構。
制度特征
文化功能
作為古代音樂舞蹈的主要傳承者,推動了《清商樂》等藝術形式發展,在詩詞創作中頻繁出現(如唐詩中大量青樓題材作品)。
政治工具
春秋時期鄭國曾向晉國進獻樂妓以軟化其鬥志,秦始皇統一後将六國樂妓集中于鹹陽。
屬于賤民階層,多由戰俘、罪犯家屬或貧困家庭女子構成,雖技藝高超但社會地位低下,明清時期逐漸被官方限制。
注:需注意“樂妓”與普通娼妓的本質區别,前者以藝術表演為主業,後者側重色情服務。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北裡志》《蓉城詩話》等古籍記載。
樂妓(lè jì)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兩個部分組成:“樂”和“妓”。
“樂”字的部首是“木”,共有4筆。
“妓”字的部首是“女”,共有8筆。
“樂妓”一詞源于中國古代,用來指稱從事藝術表演、以娛樂觀衆為職責的女性。這個詞語通常與古代的“歌妓”和“舞妓”聯繫在一起。
在繁體字中,“樂妓”可以寫作“樂妓”。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有時候“樂妓”可以寫作“樂姬”。這種寫法更強調樂妓的身份地位。
1. 京劇演出中,樂妓們的華麗服飾和精湛技藝令觀衆陶醉。
2. 她被尊為當地最出色的樂妓,以她美妙的音色和動人的舞姿赢得了大家的喜愛。
1. 樂隊:由各種樂器組成,合作演奏音樂的集體。
2. 樂器:用來制造音樂的設備或工具。
1. 歌妓:打扮華麗,用唱歌和舞蹈為觀衆提供娛樂的女性藝人。
2. 舞妓:擅長舞蹈,以表演傳統舞蹈為觀衆提供娛樂的女性藝人。
1. 客人:前往欣賞樂妓表演的觀衆,與樂妓形成對立。
2. 主人:負責雇傭和安排樂妓表演的人,與樂妓形成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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