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歌舞女藝人。 五代 王仁裕 《開元天寶遺事·隔障歌》:“ 寧王 宮中有樂妓 寵姐 者,美姿色,善謳唱。”
樂妓
指中國古代以音樂、歌舞技藝為職業的女性藝人,多服務于宮廷、官府或民間宴飲場合。其身份兼具藝術表演與侍宴陪酒職能,社會地位低于良家女子,常屬“樂籍”制度管轄。
曆史背景
唐代至宋代是樂妓制度的鼎盛期。官府設有教坊管理樂妓,其技藝需經嚴格訓練,涵蓋琴瑟、歌舞、詞曲等。部分樂妓因才藝出衆留名史冊,如唐代薛濤、宋代李師師,但其生存依附于權貴,人身自由受限。
社會屬性辨析
文獻佐證
文化影響
樂妓群體對詩詞、音樂、戲曲發展有重要貢獻。如白居易《琵琶行》中“十三學得琵琶成,名屬教坊第一部”,即反映其藝術培養體系(來源:《全唐詩》中華書局點校本)。
使用提示:現代語境中,“樂妓”屬曆史術語,需避免與當代職業類比。研究時建議結合具體朝代制度文獻,以規避概念泛化。
“樂妓”是中國古代對以歌舞技藝為職業的女性藝人的統稱,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樂妓指擅長音樂、舞蹈表演的女性藝人,主要服務于宮廷、貴族或民間娛樂場所。該詞最早見于五代王仁裕《開元天寶遺事·隔障歌》記載:“甯王宮中有樂妓寵姐者,美姿色,善讴唱。”
起源與發展
夏商時期已有女樂記載,周代确立禮樂制度後逐漸形成專業群體。魏晉時期清商樂興起,曹操建銅雀台集中培養樂妓,曹丕設立“清商署”作為管理機構。
制度特征
文化功能
作為古代音樂舞蹈的主要傳承者,推動了《清商樂》等藝術形式發展,在詩詞創作中頻繁出現(如唐詩中大量青樓題材作品)。
政治工具
春秋時期鄭國曾向晉國進獻樂妓以軟化其鬥志,秦始皇統一後将六國樂妓集中于鹹陽。
屬于賤民階層,多由戰俘、罪犯家屬或貧困家庭女子構成,雖技藝高超但社會地位低下,明清時期逐漸被官方限制。
注:需注意“樂妓”與普通娼妓的本質區别,前者以藝術表演為主業,後者側重色情服務。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北裡志》《蓉城詩話》等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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