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nfess]∶不愿意地承认短处、失败、懈怠、过失或罪责
(2) [admission]∶[在刑法中]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罪犯对此供认不讳
(1).法律用语。当事人陈述或招认有关案情的事实。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审鞫》:“取兇犯口供讫,又将干证唤问……皆供认不讳。” 巴金 《家》十:“据说捉到了两个兵士,供认是那天动手打学生的人。” 艾青 《在浪尖上》诗:“拷打一个十四岁的少年,逼他供认自己是‘纵火犯’。”
(2).泛指承认。 萧乾 《栗子·忧郁者的自白》:“当我闭上眼,默忆一生中所遇到的人物时,我得供认,狰狞如判官的面孔占去多半。”
"供认"是汉语中的法律术语和常用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主动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解释,"供"指口头的陈述或书面的交代,"认"表示对事实的承认,二者结合构成动宾式复合词,强调主体对自身行为的坦白。该词在法律语境中具有特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将"供认"定义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并规定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供认"属于中性词汇,但隐含行为主体的主动性和事实的真实性。其近义词包括"招认""自白",反义词为"否认""抵赖"。《汉语大词典》补充说明,该词在明清白话文献中已广泛使用,例如《醒世恒言》中"犯人供认不讳"的表述,显示其历史延续性。现代司法实践中,"供认"需满足三个要件:陈述主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陈述内容涉及案件核心事实、陈述过程未受非法手段干预。
典型用法如:"犯罪嫌疑人当庭供认盗窃经过"或"被告对贪污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不讳"作为补语强化了坦白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单纯"供认"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认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链综合判断。
“供认”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在审讯中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或相关案情事实。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属性
特指在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或涉案人员对自身行为、罪责的承认。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的"取凶犯口供讫,皆供认不讳",现代案例如巴西杀人犯承认杀害39人。
词性结构
与普通"承认"的区别在于:
提示:如需更多法律术语解析,可参考《现代汉语法律词典》或权威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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