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husband’s father and mother;parents-in-law]∶公公與婆婆,丈夫的父親和母親
(2) [husband and wife]∶指夫妻
連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找農會
(1).丈夫的父母稱公婆。《敦煌曲子詞·搗練子》:“君去前程但努力,不敢放慢向公婆。” 明 高明 《琵琶記·義倉赈濟》:“今日見官司放糧濟貧,隻得去請些稻子,以救公婆之命。” 清 翟灏 《通俗編·倫常》:“《明孝慈錄》:舅姑即公婆。按:公婆之稱,古有之也。”
(2).指夫妻。 毛6*澤6*東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連兩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到農民協會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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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是漢語中典型的親屬稱謂詞,特指丈夫的父母雙親。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由"公"和"婆"兩個語素構成,其中"公"指丈夫的父親,"婆"指丈夫的母親,二者構成并列式合成詞。在傳統家族體系中,公婆是維系宗法制度的重要角色,《中華親屬制度研究》指出這種稱謂體系形成于周代宗法制,體現了"婦順于舅姑"的倫理觀念。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漢語稱謂大詞典》記載"公婆"最早見于唐代文獻《敦煌變文集》,在宋元話本中逐漸成為通行稱謂,至明清時期完全定型。其構詞法屬于"合稱類親屬稱謂",與"父母""夫妻"等詞具有相同的構詞規律。現代語境中,《當代社會語言學》統計顯示該詞在口語使用頻率高于書面語,北方方言區使用率達93%,南方部分地區則保留"翁姑""姑嫜"等古稱。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在港澳台地區及海外華人社區,"公婆"仍保持傳統語義,但新加坡華語受英語影響已出現用"家公家婆"強化語義的現象。法律層面,《民法典》第1045條明确規定"公婆與兒媳"屬于直系姻親關系,構成家庭成員權利義務的基礎。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解釋,“公婆”一詞的含義如下:
丈夫的父母
指已婚女性對丈夫父親(公公)和母親(婆婆)的統稱。這一用法在傳統家庭倫理中最為常見,強調兒媳與公婆的親屬關系(如“孝敬公婆”等表述)。
方言中的夫妻含義
在部分方言(如粵語)中,“公婆”可代指夫妻關系,例如“兩公婆”即指一對夫妻。此用法在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等文獻中也有體現。
“公婆”一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既可能是傳統家庭倫理中的親屬稱謂,也可能是方言中夫妻關系的代稱。如需更詳細法律定義或方言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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