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案,錯案。《後漢書·張禹傳》:“ 子胥 如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豈危我哉?”
“枉訟”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用法區分:
冤案、錯案(名詞性解釋)
指司法過程中因錯誤判決或證據不足導緻的冤屈案件。例如《後漢書·張禹傳》中提到的“理察枉訟”即為此意。
無理訴訟或争論(成語性解釋)
指沒有合理依據地提起訴訟或進行無謂的争執,強調行為的不合理性。
若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權威詞典(如、2)或曆史文獻(如)。
枉訟是一個漢字詞語,常用于貶義,指無謂地進行冗長而無效的訴訟。它的意思與無意義的訴訟、冤枉的請求有關。
枉字由"木"和"王"兩個部首組成,總共有9個筆畫。
枉字來源于古代的漢字,是通過演變和發展而來的。在繁體字中,"枉"字的部分框架略有不同,被寫作"⺣"。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枉"字通常被寫成"⺅⺉"的形狀,"⺅"代表木,而"⺉"則代表王。
1. 他追求公正的心态,不願意陷入枉訟之中。
2. 避免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浪費,我們應該盡量避免枉訟。
枉然、枉死、枉法、枉法求私、枉費心機等。
近義詞:冤案、冤獄、無謂的訴訟。
反義詞:合理的訴訟、正當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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