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免除處罰①”。
免予刑事處分,是指人民法院對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因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依法作出的不給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其核心在于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但基于特定條件免除刑罰的執行。
以下從法律與語義角度解析其含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免予:免除,不給予。
刑事處分:因觸犯刑法而受到的刑罰制裁。
免予刑事處分:指對犯罪行為人依法免除刑罰處罰,但保留其有罪的法律認定。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
法律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適用情形
有罪宣告
免予刑事處分的前提是行為已構成犯罪,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但免除刑罰,區别于無罪釋放或不起訴決定。
來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人民法院判決類型)
非刑罰處理
法院可責令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
法律記錄
行為人仍留有犯罪記錄,可能影響就業、政審等社會活動。
概念 | 性質 | 決定機關 | 法律後果 |
---|---|---|---|
免予刑事處分 | 有罪但免罰 | 人民法院 | 保留犯罪記錄 |
免予起訴 | 不追究刑事責任(審查起訴階段) | 人民檢察院 | 無犯罪記錄(但留案底) |
無罪判決 | 行為不構成犯罪 | 人民法院 | 無犯罪記錄 |
注:"免予起訴"已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廢止,現為"法定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免予刑事處分是指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情節輕微或其他法定事由,依法免除其刑事處罰的司法處理方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分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
情形 | 是否構成犯罪 | 是否留案底 | 法律依據 |
---|---|---|---|
免予刑事處分 | 是 | 是 | 刑法第37條 |
不認為是犯罪(如情節顯著輕微) | 否 | 否 | 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 |
需注意“犯罪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的本質差異,前者構成犯罪但免罰,後者直接不認定為犯罪。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適用标準或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原文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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