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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分的意思、免予刑事處分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免予刑事處分的解釋

即“免除處罰①”。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免予刑事處分,是指人民法院對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因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依法作出的不給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其核心在于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但基于特定條件免除刑罰的執行。

以下從法律與語義角度解析其含義:


一、漢語詞典釋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免予:免除,不給予。

刑事處分:因觸犯刑法而受到的刑罰制裁。

免予刑事處分:指對犯罪行為人依法免除刑罰處罰,但保留其有罪的法律認定。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1. 法律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2. 適用情形

    • 法定免除情節:如自首、立功、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損害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 酌定免除情節: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極小(需法院綜合判斷)。
    • 特殊主體豁免:如部分未成年人、聾啞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三、法律性質與後果

  1. 有罪宣告

    免予刑事處分的前提是行為已構成犯罪,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但免除刑罰,區别于無罪釋放或不起訴決定。

    來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人民法院判決類型)

  2. 非刑罰處理

    法院可責令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

  3. 法律記錄

    行為人仍留有犯罪記錄,可能影響就業、政審等社會活動。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概念 性質 決定機關 法律後果
免予刑事處分 有罪但免罰 人民法院 保留犯罪記錄
免予起訴 不追究刑事責任(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 無犯罪記錄(但留案底)
無罪判決 行為不構成犯罪 人民法院 無犯罪記錄

注:"免予起訴"已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廢止,現為"法定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3.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網絡擴展解釋

免予刑事處分是指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情節輕微或其他法定事由,依法免除其刑事處罰的司法處理方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分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

  1. 行為已構成犯罪:需經過法院正式判決确認有罪;
  2. 免除刑罰:不判處主刑(如有期徒刑)或附加刑(如罰金)。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1. 總則規定:刑法第37條明确,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2. 分則條款:刑法分則中有11個具體事由和5個罪名可直接適用免刑(如防衛過當、犯罪中止等)。
  3. 常見情形:
    •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社會危害性小;
    • 自首并确有悔改表現;
    •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 達成刑事和解并賠償損失。

三、法律後果

四、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情形 是否構成犯罪 是否留案底 法律依據
免予刑事處分 刑法第37條
不認為是犯罪(如情節顯著輕微) 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

五、注意事項

需注意“犯罪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的本質差異,前者構成犯罪但免罰,後者直接不認定為犯罪。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適用标準或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原文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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