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完成一定範圍内的工作。 谷峪 《蘿北半月》:“留下省、地、縣工作組的幹部,又研究了一下分村、分片包幹的事。” 柳青 《創業史》第一部第二二章:“ 生寶 自己包幹照顧 栓栓 。”
"包乾"在現代漢語中多寫作"包幹",是經濟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指對某項工作或任務承擔全部責任并保證完成的制度形式。該詞具有以下四層核心含義:
一、基本釋義 指将整體任務劃分後,由特定主體全權負責完成。這種責任制形式要求承包方在約定範圍内自主安排人財物,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對一定範圍的工作保證全部完成"(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二、引證解釋 源自計劃經濟時期的特殊管理方式,《漢語大詞典》引證1950年代文獻,特指"在分配物資或任務時,确定數量後由承辦者負責完成"的運作模式(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2卷)。
三、應用場景
四、相關詞組 "包幹到戶""包幹制""經費包幹"等複合詞均強調責任主體與任務範圍的對應關系,如《經濟學名詞》将"包幹制"解釋為"通過契約确定責任和權益的經營管理方式"(來源: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經濟學名詞》)。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經濟學名詞》等權威辭書,部分專業解釋結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研究報告内容。
“包乾”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進行解釋:
工作責任制
指對某一範圍内的工作任務負責到底,常見于組織分工場景。如“分片包幹”“包幹到戶”等表述,強調責任明确到個人或團隊。例如:
柳青《創業史》中“生寶自己包幹照顧栓栓”,即體現個體承擔特定職責。
曆史制度背景
在革命戰争時期和解放初期,“包乾制”是一種幹部待遇制度,包含夥食供給與實物/貨币補貼。後期延伸為對工作損益全面負責的管理方式,如農業合作社中“牲口、農具包幹制”。
包乾(1911-?)
原名包粹英,蒙古族抗日志士,遼甯鳳城人。九一八事變後加入東北民衆自衛軍,曾因抵制日軍活動被開除學籍。
需注意“包乾”與“包幹”的潛在混淆。在簡化字推行前,“乾”多讀qián(如“乾坤”),但“包乾制”中的“乾”實際為“幹”的繁體寫法,讀音為gān,特指特定曆史術語。
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詞典、曆史檔案及文學作品引用。如需進一步考證人物生平或制度細節,可查閱軍事曆史檔案或政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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