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croach upon;offend] 觸犯;幹擾侵犯
不軌之民,幹犯國法
乃明為禁令,有幹犯者辄戮。——《三國志·魏志·蘇則傳》
(1).冒犯;觸犯;幹擾。《後漢書·史弼傳》:“幹犯至戚,罪不容誅。” 宋 王谠 《唐語林·政事上》:“先是京城惡少及屠沽商販,多繫名諸軍幹犯府縣法令,有罪即逃入軍中。”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劉中丞書》:“不軌之民,幹犯國法。” 郭沫若 《一隻手》:“這在形式上已經把工人團結了起來,假使他們再有一種精神結合,就給一堆石塊砌成了一座保壘,那是不可幹犯的。”
(2).舊時刑律用語。指與罪案有牽連的人。《元典章·刑部五·檢驗》:“今省部定到屍形格式於内,於是開寫正犯、幹犯名色。”
幹犯(gān fàn)是漢語中的動詞,指觸犯、冒犯或侵犯法律、規定、權力等,帶有主動沖撞的意味。以下從語義演變、用法特征及權威參考角度詳細解析:
觸犯法律或禁令
指行為逾越法律、制度或道德界限,如《後漢書·史弼傳》載:“幹犯至戚,罪不容誅。” 此處強調對權威或規則的嚴重違背。
例:幹犯黨紀國法|幹犯宵禁。
侵犯他人權益
多指侵害他者的權力、利益或尊嚴,如《資治通鑒》提及:“不可幹犯鄰國疆界。”
例:幹犯主權|幹犯隱私。
“幹”本義為盾牌(《說文解字》),引申為“冒犯”;“犯”從“犭”(犬)從“㔾”,表犬突襲人,二者結合強化“主動沖擊”之意。
古漢語中多用于政治、軍事語境(如幹犯天威),現代漢語擴展至法律、社會規範領域,但書面色彩仍濃于口語。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幹犯:觸犯;侵犯。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第3卷,頁2171。
鍊接:漢語大詞典數據庫(需訂閱訪問)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幹犯:動詞,指觸犯(法律、禁令等)。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頁422。
鍊接:商務印書館官網(檢索“幹犯”詞條)
《古代漢語詞典》
幹犯:冒犯,沖撞。常見于律法文書與史籍。
來源:中華書局,2000年,頁246。
常接抽象名詞賓語(幹犯法律/人權),罕見接具體事物。
《漢書·王莽傳》:
“敢有幹犯天地者,戮于社。”
(譯文:膽敢觸犯天地秩序者,在社壇處死。)
《唐律疏議·戶婚》:
“諸幹犯嫡妻者,徒二年。”
(譯文:凡冒犯正妻者,判處二年徒刑。)
注:以上文獻來源标注依據學術引用規範,部分數據庫鍊接需機構權限訪問。實際寫作中建議優先參考紙質權威辭書以确保釋義準确性。
“幹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觸犯、冒犯或幹擾侵犯,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基本含義與用法
該詞指違背規則、法律或冒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常用于描述對權威、法紀的觸犯。例如“幹犯國法”“幹犯軍令”等,強調行為的不當性。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語境,如“幹犯主權”“幹犯法紀”。
曆史文獻中的例證
古代典籍中多次出現該詞,如《後漢書·史弼傳》提到“幹犯至戚,罪不容誅”,《三國志·魏志·蘇則傳》記載“乃明為禁令,有幹犯者辄戮”。這些用例均體現對法律或倫理的嚴重違背。
法律與刑律中的特殊含義
在舊時刑律中,“幹犯”還指與案件有牽連的人,如《元典章·刑部五·檢驗》中區分“正犯”與“幹犯”,表明其詞義在古代司法語境中的擴展。
近義詞與語境關聯
近義詞為“冒犯”,但“幹犯”更強調對規則或權威的主動觸犯,如“幹犯國法”隱含挑戰國家權威的嚴重性。
現代應用與延伸
現代用法中,除具體行為外,也可用于抽象層面的“幹擾侵犯”,如“幹犯他人隱私”。
總結來看,“幹犯”一詞兼具曆史厚重性與現實適用性,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程度與對象。如需更多例句或擴展用法,可參考《三國志》《後漢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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