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徹底查究。 宋 蘇轼 《論高麗進奉狀》:“兼今來引緻 高麗 僧人,必是 徐戩 本謀,臣已枷送左司理院根勘。”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七:“一日,朝士同觀報狀,見 嶺 南郡守以不法被劾,朝旨令 但中庸 根勘。”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此輩結黨營私……操戈入室,理所必然,根勘已明,可驅之去。”
根勘是古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對案件或罪行進行徹底追查、核查事實根源的行為。其釋義與用法如下:
徹底查究
指深入調查事件本質,追溯源頭以查明真相。如《漢語大詞典》釋為“徹底查究”,強調通過嚴密推演還原事實。
用例:宋代司法文書《名公書判清明集》載“須是根勘其事,追究到底”,體現司法程式中對證據鍊的嚴謹要求。
推窮審理
古代法律文獻中特指通過邏輯推理與證據比對還原案情。據《唐律疏議·斷獄律》,“凡獄案須根勘情實”,要求官吏通過人證、物證交叉驗證完成事實認定。
司法程式性
唐宋時期,“根勘”是法定審判環節。據《宋刑統》,重大案件需經“移司根勘”(移交專門機構核查),避免主觀臆斷。如朱熹《朱子語類》卷106批評“不根勘而速判”導緻冤獄,反映其程式必要性。
方法論内涵
強調“由根至梢”的溯源思維。明代《吏學指南》釋:“根者始也,勘者核也”,要求從初始環節逐層驗證,與現代偵查學中的“回溯推理”原理相通。
近義轉化
清代以降逐漸被“徹查”“根究”替代,但核心義保留于司法術語“勘驗”“查勘”中。現代漢語雖罕用,但其“追本溯源”的思維仍見于案件偵辦及學術考據領域。
文化隱喻
引申為對事物本質的探究。如王陽明《傳習錄》論學:“學問須是根勘到心體上”,将法律術語轉化為哲學思辨方法。
權威來源:
“根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徹底查究,常見于宋元時期的文獻記載。以下為詳細解釋:
宋代用法
元代話本
多用于古代司法、公文或曆史記錄,如官員彈劾、案件審理等需要嚴格調查的場合。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常見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學術讨論。
部分文獻(如、5)提到該詞在宋代法律文書中的高頻出現,說明其作為司法術語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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