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辨明裁決。辯,通“ 辨 ”。 南朝 陳 徐陵 《司空徐州刺史侯安都德政碑》:“聽采民訟,昏曉必通,召引軒櫺,躬親辯決。”
"辯決"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合成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構詞法解析。"辯"字從辵從辛,《說文解字》訓為"治也",本義指通過言辭厘清是非;"決"字從水從夬,《康熙字典》載其本義為"行流也",引申為裁斷、判定。二字組合構成動補結構,完整釋義應為:通過辨析論證達成最終裁斷。
在司法語境中特指古代審理程式,《唐律疏議》記載"凡獄訟,必先辯其情僞,然後決其刑罰",強調審理過程中言辭辯論與事實裁定的雙重環節。現代法律術語中可對應"辯論終結",指法庭完成質證辯論後作出判決的訴訟階段。
構詞方式遵循古漢語并列複合規律,與"辯白""決斷"等詞存在語義關聯。《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将其列為"司法專用語",例見《折獄龜鑒》"凡疑獄,當再三辯決"的用法,體現古代司法慎刑思想。現代漢語使用中已漸式微,偶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參考資料:
“辯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辯決”讀作biàn jué,意為辨明裁決,指通過辨析事實或争議後作出決斷。其中,“辯”在此處通假“辨”,即辨别、分析之意。
該詞多用于古代司法或政務場景,例如:
現代漢語中,“辯決”一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特定語境(如曆史研究、文學作品)中可能出現。需注意其與“辯論決勝”(如比賽中的辯手對決)的語義差異,後者屬于現代引申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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