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彻底查究。 宋 苏轼 《论高丽进奉状》:“兼今来引致 高丽 僧人,必是 徐戩 本谋,臣已枷送左司理院根勘。”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七:“一日,朝士同观报状,见 岭 南郡守以不法被劾,朝旨令 但中庸 根勘。”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此辈结党营私……操戈入室,理所必然,根勘已明,可驱之去。”
根勘是古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对案件或罪行进行彻底追查、核查事实根源的行为。其释义与用法如下:
彻底查究
指深入调查事件本质,追溯源头以查明真相。如《汉语大词典》释为“彻底查究”,强调通过严密推演还原事实。
用例:宋代司法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载“须是根勘其事,追究到底”,体现司法程序中对证据链的严谨要求。
推穷审理
古代法律文献中特指通过逻辑推理与证据比对还原案情。据《唐律疏议·断狱律》,“凡狱案须根勘情实”,要求官吏通过人证、物证交叉验证完成事实认定。
司法程序性
唐宋时期,“根勘”是法定审判环节。据《宋刑统》,重大案件需经“移司根勘”(移交专门机构核查),避免主观臆断。如朱熹《朱子语类》卷106批评“不根勘而速判”导致冤狱,反映其程序必要性。
方法论内涵
强调“由根至梢”的溯源思维。明代《吏学指南》释:“根者始也,勘者核也”,要求从初始环节逐层验证,与现代侦查学中的“回溯推理”原理相通。
近义转化
清代以降逐渐被“彻查”“根究”替代,但核心义保留于司法术语“勘验”“查勘”中。现代汉语虽罕用,但其“追本溯源”的思维仍见于案件侦办及学术考据领域。
文化隐喻
引申为对事物本质的探究。如王阳明《传习录》论学:“学问须是根勘到心体上”,将法律术语转化为哲学思辨方法。
权威来源:
“根勘”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彻底查究,常见于宋元时期的文献记载。以下为详细解释:
宋代用法
元代话本
多用于古代司法、公文或历史记录,如官员弹劾、案件审理等需要严格调查的场合。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常见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学术讨论。
部分文献(如、5)提到该词在宋代法律文书中的高频出现,说明其作为司法术语的规范性。
白题变产边骑逼并不匮称娖承附车帐尺头冲俭楮冠从善打腾腾的颅德信地市冻芋斗帐二郎神芳兰当门,不得不锄酆城龙剑宫衣乖实匦院唃厮罗宦要混阖戛摩交付截击借条诘验黅天浚利窭籔剧宪魁解练祥脸小貍首龙骏迷昧鸣唳乾和迁民樵路雀扇确执入幕宾润含三结合叁天两地时咎尸位跳攻小弟淆乱懈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