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負諐 ”。猶負罪。 宋 汪藻 《謝永州再任宮祠表》:“伏念臣推數奇窮,負愆深重,捫心無可言者,擢髮皆自取之。” 況周頤 《蕙風詞話續編》卷一:“喪葬大事,都未盡心毫末。負諐高厚,尚復何言。”
負愆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負"和"愆"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辭源》的釋義,該詞的詳細解析如下:
一、構詞解析
二、整體釋義 指承擔罪責或過失的複合行為概念,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與道德訓誡語境。明代張自烈《正字通》特别指出:"負愆者,引咎自任之謂",強調主動承擔過失的語義特征。
三、文獻例證 該詞在《尚書·康诰》已見用例:"用康乂民作朕稽愆",孔穎達疏解為"負其愆咎"。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引《周禮》鄭玄注,以"負愆"解釋官吏問責制度。
四、現代應用 在當代漢語中主要保留于成語"負愆引咎"中,多用于書面語體。現代法律術語"問責制"可視為該詞的語義延伸。
“負愆”是一個書面用語,其含義可通過以下角度解析:
“負愆”意為背負罪過或承擔罪責,屬于文言色彩較重的詞彙。其中:
該詞多用于古典文獻或正式文體,如自我檢讨、悔過表述等嚴肅語境。例如:“身居要職卻未能盡責,實感負愆難安。”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負愆”,需注意語境適配性。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用“負罪”“愧疚”等更通俗的詞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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