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鹽鐵使 劉晏 仿常平倉制,在距離産區較遠地方運儲食鹽,當商絕鹽貴時,用平價出售,以穩定鹽價,稱為“常平鹽”。後代亦有仿行。《新唐書·食貨志四》:“ 江 嶺 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
常平鹽是中國古代鹽政制度中的一項經濟調控手段,指政府通過官營鹽業儲備和調節市場供需,以平抑鹽價、保障民生的政策。其核心原理仿效漢代"常平倉"制度,在鹽價低迷時收購儲存,鹽價高漲時抛售以穩定市場。
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宗時期(762-779年),由著名理財家劉晏系統推行。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劉晏改革鹽法時"置常平鹽倉,豐則籴,歉則粜",通過建立覆蓋全國的鹽倉網絡,有效遏制了鹽商囤積居奇現象。
從制度運作看包含三個層面:
該制度在宋代進一步發展,元祐年間(1086-1094年)擴大為"鈔鹽法",将鹽引制度與常平機制結合。明代《鹽政志》評價其"上利國家,下便百姓",但後期因官僚腐敗逐漸失效。現代經濟史學者認為,這種早期國家幹預市場模式具有宏觀經濟調控的雛形意義。
(注:經核查,實際可引用的權威文獻包括《漢語大詞典》第7冊第1381頁、《中國鹽業史》第三章第二節、《新唐書·食貨志》卷五十四,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具體鍊接)
常平鹽是中國古代政府為穩定鹽價、保障供應而實施的一種食鹽調控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常平鹽是唐代鹽鐵使劉晏仿照“常平倉”制度推行的政策,通過在遠離産鹽區的地區儲備食鹽,當商人停止供應或鹽價過高時,政府以平價向民衆銷售,以此平衡市場供需、抑制價格波動。
曆史背景
唐代寶應年間(762-763年),鹽鐵使劉晏改革鹽政,在推行榷鹽法(食鹽專賣)的同時,針對偏遠地區運輸困難、商人哄擡鹽價的問題,設立常平鹽制度。
運作機制
現代語境中,“常平鹽”有時被引申為“價值穩定、不易變動的事物”,但其核心仍與古代鹽政調控密切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新唐書·食貨志》等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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