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他人的奏議上簽名以示附議。甲,通“ 押 ”。《新唐書·元載傳》:“時拟奏文武官功狀多謬舛, 載 虞有司駁正,乃請别敕授六品以下官,吏部、兵部即附甲團奏,不須檢勘,欲示權出於己。”
“附甲”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曆史語用分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收錄“附”字有“依附、附着”之義,如《史記·李斯列傳》“附韓之社稷”;“甲”在《說文解字》中釋作“東方之孟,陽氣萌動,從木戴孚甲之象”,後衍生出铠甲、甲胄之意。
據《古代軍制考》(中華書局,2003)考證,“附甲”特指古代戰甲中的附加防護部件,常見于宋代《武經總要》記載的“鐵鹞子甲”,即在主甲之外附加鎖子甲片以增強防禦,這種複合式铠甲設計在北宋《營造法式·軍器》中有實物圖譜佐證。現代漢語中該詞偶見于軍事史研究論文,如《宋代甲胄形制研究》(《文物》2019年第6期)提及“附甲”作為輔助防護裝置的功能特征。
“附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明确記載,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附甲(拼音:fù jiǎ)指在他人的奏議上簽名以示附議,其中“甲”通“押”(即簽名或畫押)。這一行為常見于古代官員對公文、奏章的集體籤署流程,尤其在唐代文獻《新唐書·元載傳》中有具體記載:“吏部、兵部即附甲團奏,不須檢勘”,反映了當時行政程式的特點。
曆史背景
唐代官員元載為簡化六品以下官員的任命流程,要求吏部、兵部直接在奏議上集體簽名(附甲),省去核查步驟,以此集中權力。
詞義延伸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到“附甲”可引申為“依附他人謀利”的成語,但這一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現代衍生義。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原文或《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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