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橫歛”。謂濫征捐稅。《新唐書·劉晏傳》:“ 琇 後以尚書右丞判度支,國無橫斂而軍旅濟。” 宋 何薳 《春渚紀聞·徐氏父子俊偉》:“時 蔡京 當國,方引用小人,布列要近,賦外橫歛,以供花石之費,天下之民,殆不聊生。” 明 劉元卿 《賢奕編·方正》:“ 将司空 公 瑤 為 揚州 太守,會 武廟 南巡,諸省騷動。凡乘輿供禦,及宦寺宮妾親軍賂遺,莫可貲算。公曰:‘備亦罪,不備亦罪。備則患及于民,不備則患止于身。’乃僅鳩供應之具,不復橫斂以為媚悅。”
見“ 橫斂 ”。
橫斂(hèng liǎ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動詞,指以強橫、暴虐的手段征收賦稅或財物。該詞最早見于《新唐書》等史籍,常用來描述古代官吏或權貴對百姓的殘酷剝削。
(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新唐書》中華書局點校本;《新五代史》國家圖書館藏本)
“橫斂”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橫斂”由“橫”(不正當、蠻橫)和“斂”(聚集、征收)組成,核心含義是通過不正當手段聚斂財富,尤其指濫征捐稅的行為。
廣義層面
泛指以非法或不道德方式獲取利益,例如貪污、欺詐等手段積累財富。這類行為通常違背道德倫理,常見于個人或團體的非法牟利場景。
狹義層面
特指曆史上官府或統治者過度征收賦稅的行為。例如《新唐書》中提到“國無橫斂而軍旅濟”,即強調國家未濫征稅賦仍能維持軍需。
現代語境中,“橫斂”可引申為任何領域的非法斂財行為,但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例如描述官員腐敗時,可能同時包含貪污和濫用職權征稅的雙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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