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執行刑罰。《晉書·劉聰傳》:“ 聰 怒甚。 劉氏 時在後堂,聞之,密遣中常侍私敕左右停刑,於是手疏切諫, 聰 乃解。” 宋 程大昌 《考古編·春夏行刑》:“古者春夏不行刑,曰惡與天之生長相拂也,然或罪狀已白,停刑以待秋冬。”《清文獻通考·刑考十六·赦宥》:“凡省刑停刑諸條,有關於矜恤庶獄者,得敬謹特書,以昭曠典雲。”
"停刑"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情形下暫停執行刑罰的司法行為。該詞由"停"(中止)與"刑"(刑罰)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關于秋冬行刑制度的記載。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即死刑案件需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發現不應立即執行的得裁定停刑。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辭典》的解釋,停刑包含三層含義:①司法程式性暫停,如遇重大事實存疑需補充偵查;②人道主義暫停,針對懷孕婦女或罹患重症者;③政治性赦免前奏,常見于國家慶典期間的特赦程式。該制度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明刑弼教"的司法理念,兼顧了刑罰威懾與人權保障的雙重價值。
“停刑”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暫時中止或停止執行刑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停刑的核心含義是暫時中止刑罰執行。例如死刑犯因發現新證據需重新審理時,法院可能決定暫停行刑。
現代法律體系中,停刑通常通過暫緩執行或死刑複核程式實現,需符合法定條件。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案件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綜合、3、4)。
注: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晉書》《清文獻通考》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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