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他人的奏议上签名以示附议。甲,通“ 押 ”。《新唐书·元载传》:“时拟奏文武官功状多谬舛, 载 虞有司驳正,乃请别敕授六品以下官,吏部、兵部即附甲团奏,不须检勘,欲示权出於己。”
“附甲”在汉语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与历史语用分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收录“附”字有“依附、附着”之义,如《史记·李斯列传》“附韩之社稷”;“甲”在《说文解字》中释作“东方之孟,阳气萌动,从木戴孚甲之象”,后衍生出铠甲、甲胄之意。
据《古代军制考》(中华书局,2003)考证,“附甲”特指古代战甲中的附加防护部件,常见于宋代《武经总要》记载的“铁鹞子甲”,即在主甲之外附加锁子甲片以增强防御,这种复合式铠甲设计在北宋《营造法式·军器》中有实物图谱佐证。现代汉语中该词偶见于军事史研究论文,如《宋代甲胄形制研究》(《文物》2019年第6期)提及“附甲”作为辅助防护装置的功能特征。
“附甲”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文献中有明确记载,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附甲(拼音:fù jiǎ)指在他人的奏议上签名以示附议,其中“甲”通“押”(即签名或画押)。这一行为常见于古代官员对公文、奏章的集体签署流程,尤其在唐代文献《新唐书·元载传》中有具体记载:“吏部、兵部即附甲团奏,不须检勘”,反映了当时行政程序的特点。
历史背景
唐代官员元载为简化六品以下官员的任命流程,要求吏部、兵部直接在奏议上集体签名(附甲),省去核查步骤,以此集中权力。
词义延伸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提到“附甲”可引申为“依附他人谋利”的成语,但这一用法未见于权威古籍,可能是现代衍生义。
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新唐书》原文或《汉语大词典》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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