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販賣私鹽。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私鹽變價》:“人鹽并獲,若無持械,止以販私治罪。” 王先謙 《東華續錄·道光十年》:“該犯前因發遣遇赦,後復犯罪,拟流,逃回販私,乃準令自贖。”
(2).販賣走私物品。《光明日報》1982.2.23:“其實,販私是販賣走私物品的簡稱。”《當代奇案選·老闆落網記》:“1981年10月3日,據可靠情報,從外地來了一夥販私分子到 南通 購買黃金。”
“販私”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販私”指違法買賣私貨或走私物品的行為,通常涉及國家管制商品(如鹽、黃金等)或未繳稅貨物。該詞由“販”(販賣)和“私”(私貨)組成,強調交易的非法性。
清代販私鹽
在清代,鹽業實行官營制度,私賣鹽屬于重罪。例如《福惠全書》提到“人鹽并獲,若無持械,止以販私治罪”,說明當時法律對販私鹽的嚴厲态度。
現代走私物品
當代語境下,“販私”主要指販賣走私商品,如黃金、電子産品等。《光明日報》1982年将其定義為“販賣走私物品的簡稱”。
販私行為可能涉及逃稅、擾亂市場秩序等罪名,各國法律均對此類活動有明确處罰規定。例如,中國大陸對走私販私的打擊力度較大,常通過專項執法行動遏制此類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清代鹽政文獻或現代反走私法規。
《販私》是一個漢語詞語,意為“販賣私密的信息或數據”。通常指的是非法獲取他人的私人信息,然後通過出售或交易的方式獲取利益。
《販私》的拆分部首是貝和禾,分别位于左右兩邊。筆畫數為15畫。
《販私》的來源是簡化字。在繁體字中,它的寫法是「販私」。
在古時候,漢字《販私》的寫法與現代稍有不同。它的古代寫法是「販私」,使用的是繁體字形。
1. 他被控以販私罪,面臨長期監禁。
2. 防止販私行為,需要加強網絡安全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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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私密、倒賣隱私
保護私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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