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use force;come to blows]∶使用武力相争鬥
(2) [start a fight]∶動手打或打仗
使用武力,鬥毆。 老舍 《駱駝祥子》十五:“講動武, 祥子 不能打個老人,也不能打個姑娘。” 王鎮 《槍》第三幕:“這是佛門淨地,怎麼在這裡動武?” 丁玲 《慶雲裡中的一間小房裡》:“後來幾乎要動武了,于是相幫的,大阿姐……都又夾雜在裡面勸和。”
“動武”是現代漢語中表示武力沖突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肢體或武器實施暴力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包含三重内涵:一是肢體對抗,如“兩人争執不下最終動武”,特指使用拳腳等身體部位攻擊;二是器械暴力,如《漢語大詞典》所述“持械動武者必受嚴懲”,強調使用刀劍等武器實施傷害;三是群體沖突,如商務印書館《新華成語大詞典》所載“兩村因水源糾紛動武”,指群體間爆發的械鬥事件。
在語法功能上,“動武”屬于動賓式結構,常作謂語使用,如“切勿輕易動武”。其近義詞包括“動手”“開戰”等,反義詞則為“和解”“言和”。該詞常見于社會治安、國際關系等領域的文本,例如《人民日報》在2023年國際局勢評論中曾警示“單邊動武無助于矛盾化解”。需要注意的是,現代法治社會對動武行為持否定态度,司法文書多使用“實施暴力”“進行鬥毆”等更為精準的法律術語。
“動武”是一個動詞,指使用武力進行争鬥或攻擊,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使用武力
指通過暴力手段解決問題,包括個人間的鬥毆(如打架)或集體性的戰争行為。例如:
“講動武,祥子不能打個老人,也不能打個姑娘。”(老舍《駱駝祥子》)
擴展含義
也可比喻激烈對抗或沖突,如國際争端中的軍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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