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pardonably wicked;be guilty beyond forgiveness] 十惡:指十種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即:謀反、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十惡不赦的罪犯
(1).封建時代謂犯有屬于“十惡”罪行者均不得赦免。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四折:“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2).形容罪大惡極或壞到極點。 魯迅 《書信集·緻許壽裳》:“仆審現在所出書,無不大害青年,其十惡不赦之思想,令人肉顫。” 葉聖陶 《鄰居》:“萬一傷了人家一個指頭,弄得興兵動衆,你就是十惡不赦的罪臆,而替他想。”參見“ 十惡 ”。
“十惡不赦”是由中國古代刑法術語演變而來的成語,現多用于形容極端惡劣、不可寬恕的罪行。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考據
“十惡”源于《北齊律》确立的“重罪十條”,隋唐時期正式寫入《開皇律》與《唐律疏議》,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十項重罪。這些罪名因違背儒家倫理綱常,被列為“常赦所不原”的極刑,即“不赦”特指不得通過大赦減免刑罰。
二、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十惡不赦”脫離具體法律框架,演變為對極端罪惡行為的道德批判。《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漢語大詞典》強調其“泛指不可寬容的重大罪行”(羅竹風主編)。
三、文化意涵
該成語承載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倫理觀念的雙重烙印:
(詞源考據部分參考《唐律疏議》法典原文,語義解釋援引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及《漢語大詞典》學術定義)
“十惡不赦”是一個漢語成語,最初源于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後演變為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來源
該詞最早出現于《隋書·刑法志》,隋唐時期将十種嚴重罪行定為“十惡”,不可通過“八議”(古代特權階層減免刑罰的制度)赦免。具體包括:
佛教淵源
佛教中“十惡”指十種招緻惡報的業行,包括殺生、偷盜、邪淫等(身、口、意三業),後被隋文帝楊堅引入法律。
“十惡不赦”融合了法律與宗教曆史,既反映古代制度特征,又在現代語言中成為道德批判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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