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義。《左傳·定公十年》:“兩君合好,而裔夷之俘,以兵亂之……於神為不祥,於德為愆義,於人為失禮。” 晉 陸機 《文賦》:“苟傷廉而愆義,亦雖愛而必捐。”
愆義(qiān yì)是漢語書面語中的複合詞,由“愆”和“義”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違背道義準則或禮法規範的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違反道義”,《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則解釋為“違背正義或道德準則”。
從構詞角度分析:“愆”在《說文解字》中訓為“過也”,本義指過失、罪咎,《尚書·商書》已有“不愆于六步七步”的用例;“義”作為儒家核心概念,《禮記·中庸》釋為“義者宜也”,特指符合倫理規範的行為準則。二者組合後形成偏正結構,強調因過失導緻的義理缺失。
在古代文獻中,《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毋是愆義”的表述,杜預注曰:“愆,失也;義,宜也”,指不符合禮儀規範的行為。漢代賈誼《新書·階級》更明确指出:“愆義者,非禮之謂也”,将概念延伸至禮法制度的遵守範疇。近現代用法多見于學術論著,如章太炎《國故論衡》中“禮法愆義則天下亂”的論斷,着重強調社會規範的重要性。
該詞的近義詞包括“失德”“違禮”,反義詞為“守義”“循禮”。在語義演變過程中,逐漸從具體的禮儀失範引申為廣義的道德缺失,現代多用于論述倫理道德或法律規範的學術語境。
“愆義”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愆義”由“愆”和“義”組成:
“愆”單獨使用時,還可表示“延誤”(如“愆期”)或“過度”(如“愆陽”指陽氣過盛)。
總結來看,“愆義”需結合語境理解,既可指具體行為違背道義,也可指抽象層面的錯誤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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