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種可以原宥的罪情。 明 無名氏 《飛丸記·堅持雅操》:“他惜飛瓊刼逢,法難從重,情原八宥當寬縱。”
八宥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特指中國古代法律中規定的八種可以寬宥、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它源于西周時期的刑法制度,體現了“明德慎罰”的思想,是中華法系中“矜老恤幼”、“原心定罪”等司法原則的具體化體現。
詳細釋義:
詞義核心:
具體内容(源自《周禮》): 八宥的具體條目記載于儒家經典《周禮·秋官·司刺》中。司刺是執掌刑法的官員,其職責之一就是根據“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來審斷案件。其中“三宥”即指“不識、過失、遺忘”三種情況,而“八宥”是更詳細的分類或後世對相關寬宥制度的統稱(有時“三宥”也被視為“八宥”的核心或組成部分)。根據《周禮》及其注疏(如漢代鄭玄注),八宥通常指以下八種情形:
曆史背景與法律意義: 八宥制度是西周“禮治”思想在刑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其核心在于區分犯罪者的主觀惡性和責任能力,強調刑罰的適用應審慎、有區别,以達到教化而非單純懲罰的目的。它承認了犯罪原因的複雜性,體現了早期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司法理性,對後世封建法律(如唐律疏議)中的“議”、“請”、“減”、“贖”、“當”、“免”等制度産生了深遠影響。
使用示例:
權威參考來源:
“八宥”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八種可被寬恕或減輕刑罰的罪情。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多個詞典解釋(、、),“八宥”指八種可原宥的罪情,具體表現為因特定情節(如過失、不可抗力等)而獲得寬恕或減刑。例如明代戲曲《飛丸記》中提到“情原八宥當寬縱”,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特殊情況的考量。
“宥”的含義
“宥”本義為寬容、赦免(、),《說文解字》釋為“寬也”,《莊子》中“在宥天下”更強調以寬仁治國的理念。此字在古漢語中常與法律、倫理相關,如“宥過”(寬恕過失)、“宥罪”(赦免罪行)。
曆史文獻佐證
明代無名氏《飛丸記·堅持雅操》的引用(、)顯示,“八宥”概念在司法判決中曾被實際運用,但具體八種罪情未在現有公開資料中詳細記載,可能需參考《周禮》《唐律疏議》等古代法典獲取完整分類。
延伸說明
類似概念在古代刑法中常見,如“三宥”(不識、過失、遺忘)、“八議”(針對特權階層的減刑條款),均體現“原情定罪”的司法原則。雖“八宥”具體條目暫不可考,但其核心與這些制度一脈相承。
建議查閱《曆代刑法考》等專業文獻,或通過《漢典》《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獲取更精準的古代法律術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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