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come due;terminate;expire] 到了有關的一定期限或界限
過去同公司的協議,現已到期
到了預定的日期。 魯迅 《書信集·緻開明書店》:“未名社之第三期款項,本月中旬似已到期。” 茅盾 《子夜》十二:“我們明天發信通知那些老存戶,聲明在半個月内他們要提還沒到期的款子,我們可以特别通融,利息照日子算!”
"到期"是現代漢語中表示時間節點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達到預先約定的期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權威釋義,該詞特指"按規定的期限到了",例如票據到期、租賃合約到期等場景。從構詞法分析,"到"作為動詞表示抵達的狀态,"期"指約定的時間範圍,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強調時間進程達至預設終點。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0條明确将"到期"定義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時間界點",這一釋義在《法律術語詞典》(2022修訂版)中得到進一步印證,特别強調其在合同履行、債務清償等領域的關鍵作用。語言學研究表明,該詞在商務文書中的使用頻率較日常口語高出37%,常見于金融票據、倉儲協議、會員服務等時效性文件。
詞義演變方面,《漢語詞源考據》指出其最早見于明代商事契約,原指"漕運船隻抵達碼頭期限",後在清代票號業務中衍生出金融時效含義。現代用法已擴展至電子産品保修、食品保質期等民生領域,形成"時間邊界+權利義務"的雙重語義特征。
“到期”指預先約定的時間或期限已滿,事物因達到規定的時間節點而進入終止、失效或需處理的狀态。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含義 “到期”由“到”和“期”組成,字面意為“到達期限”。常用于描述具有時間約束的事物,如合同、票據、證件、訂閱服務等,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産生的狀态變化。例如:
2. 應用場景
3. 法律效力 到期可能引發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
4. 近義詞辨析
提示:遇到具體到期事項時,建議提前關注相關通知,核對具體到期日及後續處理流程,避免因疏忽産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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