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根據某人文理優長的特點調選判官。《舊唐書·崔戎傳》:“ 戎 舉兩經登科,授太子校書,調判入等,授 藍田 主簿,為藩鎮名公交辟。”
“調判”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但核心解釋如下:
調判(拼音:diào pàn)指根據某人在文理(文章條理)方面的優長特點,選拔其擔任判官職務。這一用法多見于唐代官員選拔制度中。例如《舊唐書·崔戎傳》記載:“戎舉兩經登科,授太子校書,調判入等,授藍田主簿”,即通過考核文理能力選拔判官。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擴展為“調解、裁決刑案”,可能結合了“調”(調解)與“判”(判決)的現代語義,但此解釋未見于權威古籍,屬于現代引申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舊唐書》等古籍或漢典等權威辭書。
調判(diào pàn)是一個漢語詞語,由“調”和“判”兩個字組成。
“調”字由“讠”作為部首,四畫;“判”字由“刀”作為部首,五畫。
“調判”一詞源于古代,用于指代調查研判、進行裁決的活動。它常常指的是對案件、糾紛等進行調查、判決,并給出合理的裁定或決策。
在繁體字中,“調”字保留“調”的形态,“判”字保留“判”的形态。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由于字形的演變,“調”字的形态為“詰”,“判”字的形态為“劵”。
1. 法官經過仔細的調判,給出了公正的判決。
2. 調解團隊的任務是協助雙方進行調判,以達成和解。
調查、調解、調遣、判決、判斷
審判、裁決、判定
和解、調解、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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