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根据某人文理优长的特点调选判官。《旧唐书·崔戎传》:“ 戎 举两经登科,授太子校书,调判入等,授 蓝田 主簿,为藩镇名公交辟。”
"调判"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调"(调解、调和)和"判"(判断、裁决)两个语素构成。其核心含义侧重于通过调解协商与权威裁决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或处理事务。具体释义如下:
调解与裁决相结合
指在处理争端或复杂事务时,先进行调解、协商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调),若调解不成或需要明确裁定时,则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或判决(判)。它体现了解决争议时“软性”协商与“硬性”裁断的结合。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
古代司法行政中的处理方式
在历史语境中,“调判”常指地方官吏(如县令、知府)在处理民间诉讼或纠纷时采用的方式。官员会先尝试调解息讼(调),若调解无效或案情复杂,则依据律法进行审理和判决(判)。这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无讼”理想与依法断案实践的融合。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商务印书馆;《宋史·职官志》中关于地方官“听讼”职责的记载。
现代特定语境下的运用
在现代汉语中,“调判”并非日常高频词汇,但在特定领域如:
来源:相关法学、社会学研究文献中对混合型纠纷解决模式的术语使用。
“调判”的核心在于融合协商调解与权威裁断。它既是一种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尤其在历史司法实践中),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和谐解决争端(“和”)、同时不放弃规则与权威(“判”)的理念。在现代,其使用多见于学术或特定专业领域,用以描述兼具调解与裁决功能的程序或角色。
“调判”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略有差异,但核心解释如下:
调判(拼音:diào pàn)指根据某人在文理(文章条理)方面的优长特点,选拔其担任判官职务。这一用法多见于唐代官员选拔制度中。例如《旧唐书·崔戎传》记载:“戎举两经登科,授太子校书,调判入等,授蓝田主簿”,即通过考核文理能力选拔判官。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扩展为“调解、裁决刑案”,可能结合了“调”(调解)与“判”(判决)的现代语义,但此解释未见于权威古籍,属于现代引申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旧唐书》等古籍或汉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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