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壞形體。刑,通“ 形 ”。《韓非子·奸劫弑臣》:“及 襄子 之殺 智伯 也, 豫讓 乃自黔劓,敗其形容,以為 智伯 報 襄子 之仇。是雖有殘刑殺身以為人主之名,而實無益於 智伯 若秋毫之末。”
“殘刑”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法律術語,指古代對犯罪者實施身體殘損的刑罰,屬于肉刑範疇。該詞由“殘”(損害、毀壞)和“刑”(刑罰)構成,核心含義為通過破壞人體完整性實現懲戒目的。
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殘刑在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具有以下特征:
現代法律體系中,殘刑因違背人道主義原則已被全面廢止。中國現行《刑法》明确規定禁止酷刑,相關研究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刑罰史》及法律出版社《刑法學》等權威著作。
“殘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基本定義
“殘刑”指毀壞身體或損害形體的行為,其中“刑”是通假字,通“形”(即形體、身體)。該詞強調通過自殘或外力導緻的身體殘缺,例如《韓非子·奸劫弑臣》中豫讓為複仇而自毀容貌的典故。
出處與語境
該詞出自《韓非子·奸劫弑臣》的記載:豫讓為給主公智伯報仇,不惜“自黔劓”(刺青、割鼻)以改變容貌,試圖刺殺趙襄子。文中提到“殘刑殺身”,即通過毀壞身體來彰顯忠義,但實際效果被韓非子評價為“無益于智伯”。
通假字說明
“刑”在此處并非指刑罰,而是通“形”,屬于古漢語中的通假現象。這種用法在先秦文獻中較為常見,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現代使用情況
“殘刑”屬于生僻詞彙,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多出現在古籍研究或特定文學作品中。其含義更接近“自殘”或“毀傷身體”,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刑罰。
總結來看,“殘刑”的釋義需結合古文語境,其核心是通過身體毀損表達某種目的(如忠義),但實際效果可能被質疑。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典故,可參考《韓非子》原文及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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