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主謀藏匿罪犯。《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得 陳喜 於 衡山王 子 孝 家。吏劾 孝 首匿 喜 。”《漢書·宣帝紀》:“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顔師古 注:“凡首匿者,言為謀首而藏匿罪人。” 清 龔自珍 《春秋決事比答問第三》:“甲問曰:‘據大箸《律目篇》,父子兄弟相首匿,願聞其常?’”
“首匿”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主謀藏匿罪犯或知情不報的行為,具有以下三層含義:
詞源與法律定義
“首”指主謀或為首者,“匿”即隱藏。該詞最早見于《漢書·王子侯表》,指漢代法律中将包庇重罪犯的行為定為“首匿”罪,屬“重法”範疇。《說文解字》中“匿”釋為“亡也”,強調主動隱藏的意圖。
刑罰等級
根據《漢書·宣帝紀》記載,漢武帝時期規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但若包庇謀反等重罪,則主謀者處以極刑,從犯按情節輕重量刑。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親親相隱”倫理與皇權統治的矛盾平衡。
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首匿”一詞已不常用,但在法律史研究中特指秦漢時期親屬容隱制度中的核心罪名。相關研究可參考中華書局《曆代刑法志》對漢代律法的系統考釋,或《中國法制史》中關于容隱制度的專章論述。
“首匿”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指主謀藏匿罪犯的行為。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字面釋義
曆史法律背景
漢代确立“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規定特定親屬間藏匿犯罪可減免刑罰()。例如:
法律性質
在非親屬關系中,“首匿”屬于重罪,漢代對此類行為常處以嚴刑;而親屬間的首匿則體現儒家倫理對法律的影響,強調血緣容隱義務()。
演變與影響
該原則源自《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後成為中華法系特色制度,對後世如唐代“同居相隱”等法律産生深遠影響()。
“首匿”既指一般意義上的主謀隱匿罪犯行為,也特指漢代以來親屬容隱制度中的合法化包庇,反映了古代“禮法結合”的立法特點。
白苎衫北鄉崩駭吡哩叭喇比俗碧天茶會撤銷磁力刺棹大走沸井飛流奮蹄剛口甘瞑稈子鳏寡茕獨顧慚顧國顧屬酣沈毫素黃頭室韋喚做花園灰飛沖素毀瓦畫墁或諸谏輔解果計符金壺墨汁金镂鞍金魚草錦笮計然之術克愛克威啃嚼爛羊老姑娘浶浪麗碩六弦琴曼珠茅菴木條年飯阡阡喪榜三摩地稍縱則逝私有制度遂禍天條韈袴危岩無垢徙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