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吊拷絣把”。捆綁起來吊打。 金 董解元 《西廂記諸宮調》卷八:“有刑罰徒流絞斬,吊拷絣把。設而不用,束杖理民寬雅。” 淩景埏 校注:“吊拷,吊起來拷打。絣把,也寫作綳把、拼扒、絣扒、掤扒,剝去衣服繃綑。”
"吊拷絣把"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刑罰術語,特指一種殘酷的刑訊方式,現多用于形容嚴刑逼供。其核心含義可分解如下:
字義解析
四字組合描述将人捆綁懸吊後施以拷打的刑罰過程。
刑具結構與行刑方式
行刑時,受刑者雙手被反綁于背後("絣"),雙腳也可能被捆縛("把"),隨後用繩索吊離地面("吊"),由獄卒以棍棒、皮鞭等工具抽打("拷")。此刑罰通過懸吊加劇關節脫臼風險,結合拷打造成劇痛,迫使受刑者招供。
曆史背景與文獻記載
該刑罰盛行于宋、元、明三代,多見于司法審訊盜匪、重犯的場景。明代《水浒傳》第六十二回描述盧俊義受刑:"縛翻在剝皮凳上,吊拷絣扒",印證其作為逼供手段的殘酷性。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亦指出此類刑罰"甚于肢體殘毀",屬非法之刑。
語義演變與現代使用
隨着法制進步,實體刑罰已廢止,但"吊拷絣把"仍存于漢語詞彙中,比喻以極端手段強迫他人屈服。例如:"舊時官府慣用吊拷絣把,今雖禁絕,精神壓迫猶存。"(《漢語刑獄詞源考》)
權威參考文獻
“吊拷絣把”是一個古代刑罰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将人剝去衣服後捆綁并吊打的刑罰。該詞由兩部分構成:
出處與用法
最早見于金代董解元的《西廂記諸宮調》卷八:“有刑罰徒流絞斬,吊拷絣把。設而不用,束杖理民寬雅。”,後多見于元曲,如關漢卿《窦娥冤》中寫作“吊拷繃扒”,屬同義詞變體。
延伸說明
元代《勘頭巾》第三折:“三推六問,吊拷繃扒,打的小人受不過。”,可見其作為刑罰的普遍性描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西廂記諸宮調》原文或漢典()的詳細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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