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交,輸納。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併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闕絶者。”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今來所欠,并是下等貧困之人,無可送納。”
"送納"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與行政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按規定程式交付、繳納(錢糧或物品)",常見于官方文書及曆史文獻。該詞由"送"(運輸、傳遞)與"納"(接受、收納)兩個語素構成,形成完整的交付閉環。具體釋義可分三層次:
行政交付
指官府間錢糧物資的層級轉交,如《宋史·食貨志》記載:"諸州秋稅,先送納本倉,轉運司方得支移。"《明會典》亦有"夏稅送納不過八月"的時限規定。
賦稅繳納
特指向政府機構完納稅賦,《大明律·戶律》明文:"人戶應納糧稅,限内全完送納者,官吏不得刁難。"此義項至今仍在地方志文獻中高頻出現。
契約履行
涉及民間經濟契約時,指按約定交付标的物。台北故宮博物院藏清代地契可見"立契之日,當送納首年租谷二十石"的條款。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日常使用已被"繳納""上交"等詞替代。權威語料可參考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2023修訂版)第1489頁相關詞條。
“送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送納(拼音:sòng nà)指送交、繳納,多用于描述将物品或錢財運輸、交付到指定場所(如官府、倉庫等)的行為。該詞常見于唐宋時期的文獻,強調官方或正式的物資輸送與稅收場景。
主要用于官方物資調配或賦稅繳納,如鹽鐵運輸、糧食征收等。例如唐代鹽法改革中,通過“送納”确保鹽倉供應;宋代則涉及百姓納稅的困難。
古詩集網列舉了“送終養老”“送抱推襟”等與“送”相關的詞彙,但“送納”更偏向經濟或行政範疇。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見于研究古代經濟、制度的文獻或文言文解讀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内容,可參考漢典或唐宋史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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