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r in court] 指與案件有關人員到執法機關參與和自己有關的案件的審理活動
"到案"是漢語法律術語中常見的固定表述,指涉案人員按照法定程式到達司法機關接受調查的行為狀态。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到"表示抵達指定場所,"案"指案件,合指當事人進入案件審理程式的空間場域。從法律實務角度分析,該行為包含兩個關鍵要件:一是行為主體與案件存在法定關聯性,二是需在指定時間内到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等法定場所。
在中國刑事訴訟程式中,《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接到傳喚後應當按時到案,該行為直接影響強制措施的適用。法學界通常将到案分為主動到案與被動到案兩種形态,《法學大辭典》特别指出,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的可構成自首,這與被動接受傳喚産生的法律後果存在本質差異。
從程式價值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強調,到案過程直接關系到案件偵查效率和證據完整性。實務中,公安機關制作《到案經過》等法律文書時,需詳細記錄當事人到案時間、方式及供述情況,這些材料在後續司法審查中具有重要證明效力。
“到案”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指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如當事人、證人等)到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參與案件審理或調查活動。該詞強調法律程式中的到場義務,常見于司法文書或新聞報道中。
適用場景
法律性質
具有強制性,若相關人員拒絕到案,執法機關可采取拘傳等措施。
與相似詞區别
該詞讀音為dào àn,注音符號ㄉㄠˋ ㄢˋ,常見于法律文書及司法程式表述。如需更詳細法律條款,建議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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