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避諱。指有所顧忌而不直言。《公羊傳·桓公十二年》:“戰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辟嫌也。惡乎嫌?嫌與 鄭 人戰也。”
"辟嫌"是漢語中具有特定使用場景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主動回避來消除可能産生的嫌疑。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讀作bì xián,表示"為避免嫌疑而采取回避措施",常見于法律、政務等需要保持中立性的場合。例如在案件審理中,法官若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應當主動申請辟嫌。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辟"在古漢語中通"避"字,《說文解字》載:"辟,法也,從卩從辛",後引申為躲避、回避之意;"嫌"則指猜忌、疑忌,《漢書·趙充國傳》"嫌隙日深"的用例即為此意。二字組合成詞最早見于明代典籍,多用于官場往來文書中。
現代漢語使用中,"辟嫌"常與"主動""自覺"等副詞搭配,強調行為主體的主觀規避意識。相較于近義詞"避嫌","辟嫌"更多出現在書面語和正式文書中,如《公務員法》第55條明确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應當辟嫌"。在司法實踐中,該詞特指法律規定的回避制度,具有程式性規範價值。
“辟嫌”是一個多音多義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和發音區分:
基本含義:指主動排除他人的懷疑或猜忌,通過實際行動證明自身清白。
使用場景:多用于正式場合,如法律、政務或組織内部,強調以行動消除誤解。例如,公職人員主動公開利益關系以避免嫌疑。
基本含義:意為“避諱”,指因顧忌而避免直接提及某事。
典故出處:源自《公羊傳·桓公十二年》:“戰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辟嫌也。”此處指史書為避嫌而調整用詞,避免引發對戰争動機的誤解。
注意:現代語境中,“辟嫌”的使用較少,更常見的表達為“避嫌”(bì xián),兩者含義存在交叉,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公羊傳》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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