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r in court] 指与案件有关人员到执法机关参与和自己有关的案件的审理活动
"到案"是汉语法律术语中常见的固定表述,指涉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到达司法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状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到"表示抵达指定场所,"案"指案件,合指当事人进入案件审理程序的空间场域。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该行为包含两个关键要件:一是行为主体与案件存在法定关联性,二是需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等法定场所。
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接到传唤后应当按时到案,该行为直接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法学界通常将到案分为主动到案与被动到案两种形态,《法学大辞典》特别指出,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的可构成自首,这与被动接受传唤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差异。
从程序价值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到案过程直接关系到案件侦查效率和证据完整性。实务中,公安机关制作《到案经过》等法律文书时,需详细记录当事人到案时间、方式及供述情况,这些材料在后续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证明效力。
“到案”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如当事人、证人等)到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参与案件审理或调查活动。该词强调法律程序中的到场义务,常见于司法文书或新闻报道中。
适用场景
法律性质
具有强制性,若相关人员拒绝到案,执法机关可采取拘传等措施。
与相似词区别
该词读音为dào àn,注音符号ㄉㄠˋ ㄢˋ,常见于法律文书及司法程序表述。如需更详细法律条款,建议参考《刑事诉讼法》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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