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征集;召集。《元代白話碑集錄·一二五八年忽必烈聖旨》:“俺每拘集至,和尚先生每對面持論過。”《水浒傳》第四九回:“因此 登州 知府拘集獵戶,當廳委了杖限文書,捉捕 登州 山上大蟲。”《東周列國志》第四一回:“原來 舟之僑 是 虢國 降将,滿望重用立功,卻差他南河拘集船隻,心中不平。”
(2).傳訊集中。《負曝閑談》第四回:“一面準了,拘集兩造,當堂判斷。”
“拘集”在漢語詞典中的解釋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指官府對涉案人員進行傳訊并聚集的行為。此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強調官方強制力下的召集動作。例如《水浒傳》第十二回描述:“府尹升廳,拘集鄰佑,檢驗屍首”,即指官府傳喚相關人員進行案件調查。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傳喚聚集”,多用于法律文書或曆史文獻中。
二、指受限制的聚集狀态。這一釋義見于《重編國語辭典》(台灣教育部修訂本),強調人員或事物在特定規範下的集合形式,如“拘集工匠造冊登記”,體現組織化管理的特點。
權威文獻來源:
“拘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通過官方或強制手段将人員、物資等集中起來。例如:
指通過傳喚或強制手段将相關人員集中處理事務。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元代白話碑集錄》《水浒傳》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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